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09

第五诫 不可杀人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宇宙星球 #74

74.如果一个人经过

74.如果一个人经过惩罚和教导后又行恶,或思想行恶,而不是照着真理的诫命约束自己,那么当惩罚灵返回时,他所施的惩罚更严厉。不过,天使灵会根据其行为背后的意图和其思维背后的意愿而缓和这种惩罚。由此可以推断,他们那坐在头部的天使拥有对此人的某种审判权威;因为他们给予许可、加以缓和、抑制后果和流注。但我被告知,并不是他们在审判,因为唯独主是审判者;他们给予惩罚灵和教导灵的一切吩咐,都是从主流入的,尽管看似出于他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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