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09

309. 就属世之义

309. 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杀人”这条诫命表示不杀人,不对他造成致命伤害,不残害他的身体。它也表示不对人的名字或声誉做出任何极端伤害,因为对很多人来说,名声与生命同样宝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杀人”包括意欲杀害的敌意、仇恨和报复的情感。杀意就隐含在它们里面,就像藏在木头灰烬下的余火。地狱之火正是这火,不是别的,因此才会有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等说法。这些激情是意念层面的“杀人”,不是行为层面的“杀人”。倘若无须顾忌触犯法律、遭到反击或报复,这些激情就会爆发为行动,尤其是意念当中包含背叛或凶残的意味时。从主的话明显可知,这种仇恨就是谋杀: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不可杀人”;又说“杀人者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理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地狱之火。(马太福音5:21,22)
原因在于,意念中的一切其实是意愿的行动,因而就是行为。

最后的审判 #21

21.主不仅在灵方面

21.主不仅在灵方面,还在身体方面复活,因为主在世时荣耀了祂的整个人身,也就是将它变成了神性。事实上,主从父那里所拥有的灵魂就是来自祂自己的神性本身,身体成为该灵魂,也就是父的一个样式,因而也是神性。这就是为何祂自己和任何人不同,在这两者方面都复活了。祂也将这一点显明给祂的门徒,因为门徒在看见祂时,以为看见了一个灵;于是主说:

你们看我的手,我的脚,是我自己。摸我看看;灵是没有肉和骨的,你们看,我是有的。(路加福音24:36-39)

祂以这些话来表明,祂不仅在灵方面,还在身体方面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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