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09

309. 就属世之义

309. 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杀人”这条诫命表示不杀人,不对他造成致命伤害,不残害他的身体。它也表示不对人的名字或声誉做出任何极端伤害,因为对很多人来说,名声与生命同样宝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杀人”包括意欲杀害的敌意、仇恨和报复的情感。杀意就隐含在它们里面,就像藏在木头灰烬下的余火。地狱之火正是这火,不是别的,因此才会有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等说法。这些激情是意念层面的“杀人”,不是行为层面的“杀人”。倘若无须顾忌触犯法律、遭到反击或报复,这些激情就会爆发为行动,尤其是意念当中包含背叛或凶残的意味时。从主的话明显可知,这种仇恨就是谋杀: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不可杀人”;又说“杀人者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理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地狱之火。(马太福音5:21,22)
原因在于,意念中的一切其实是意愿的行动,因而就是行为。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20

L20.由于“神的儿

L20.由于“神的儿子”是指主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神性人身方面的祂,故明显可知,主如此频繁地重复说祂被父差到世上来,祂从父出来是什么意思。祂被父差到世上来,意思是祂从耶和华父成孕。“被差或奉差遣”和“被父差遣”没有别的意思,这一点从凡提到说祂行祂父的旨意,做祂父的工的经文明显看出来。这些工就在于征服地狱,荣耀祂的人身,教导圣言,并建立一个新教会;若不通过从耶和华成孕并从童女出生的一个人身,也就是说,若不是神变成人,这些工是不可能完成的。查考一下提到“差遣”和“被差或奉差遣”的经文(如马太福音10:40; 15:24; 马可福音9:37; 路加福音4:43; 9:48; 10:16; 约翰福音3:17, 34; 4:34; 5:23, 24, 36-38; 6:29, 39, 40, 44, 57; 7:16, 18, 28, 29; 8:16, 18, 29, 42; 9:4; 11:42; 12:44, 45, 49; 13:20; 14:24; 15:21; 16:5; 17:3, 8, 21, 23, 25; 20:21),以及主称耶和华为“父”的经文,你就会明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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