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610.对于上述内容,需要补充这一点:人的重生不是在一瞬间完成的,而是从他在世上的生命开始逐渐展开,直到他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然后继续进行,并得以完善。由于人通过与肉体的邪恶争战并得胜而被改造,所以人子对七个教会的每一个说,祂会将礼物赐给得胜的人;至于以弗所教会:
得胜的,我必将生命树赐给他吃。(启示录2:7)
士每拿教会:
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启示录2:11)
别迦摩教会:
得胜的,我必将那隐藏的吗哪赐给他吃。(启示录2:17)
推雅推喇教会:
那得胜的,我要赐给他权柄制伏列族。(启示录2:26)
撒狄教会:
凡得胜的,必这样穿白衣。(启示录3:5)
非拉铁非教会:
得胜的,我要叫他在我神殿中作柱子。(启示录3:12)
老底嘉教会:
得胜的,我要赐他在我宝座上与我同坐。(启示录3:21)
最后可以补充一点:人越重生,或重生在他身上越完善,他就越不将良善和真理,即仁爱和信仰归于自己,而是只归于主;因为他逐渐获得的真理清楚教导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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