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07

307.在属天意义上

307.在属天意义上,“父”是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母”是指圣徒的团契,或遍及全世界的主的教会。主就是父,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祂名称为神、勇士、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以赛亚书9:6)

又:

你是我们的父;亚伯拉罕虽然不认识我们,以色列也不承认我们;你却是我们的父,从万古以来,我们的救赎主就是你的名。(以赛亚书63:16)

约翰福音:

腓力说,求主将父显给我们看。耶稣对他说,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怎么说将父显给我们看呢?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8-11; 12:45)

在属天意义上,“母”是指主的教会,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启示录:

我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预备好了,就如新妇妆饰整齐,等候丈夫。(启示录21:2)

又:

天使对约翰说,你来,我要将新妇,就是羔羊的妻,指示你。天使将圣耶路撒冷城指示我。(启示录21:9, 10)

又:

羔羊的婚期到了,祂的妻子也自己预备好了;凡被请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启示录19:7, 9; 也可参看马太福音9:15; 马可福音2:19, 20; 路加福音5:34, 36; 约翰福音3:29; 19:25-27)

“新耶路撒冷”是指如今主正在建立的新教会(可参看《揭秘启示录》,880—881节)。“妻子”和“母亲”在属天意义上是指这个教会,而不是以前的教会。从这婚姻中出生的属灵后代,是仁之良善和信之真理;那些处于来自主的这些事物的人被称为“婚姻之子”、“神的儿子”和“从神生的”。


真实的基督教 #431

431.仁爱的家庭义

431.仁爱的家庭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和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并后者对前者的义务。这些义务因与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管理有关,所以如此之多,以至于若列举出来,它们会填满一本书。每个人都被引导出于一种不同于在日常职业中驱动他的爱来履行这些义务。丈夫和妻子出于并照着婚姻之爱来履行他们对彼此的义务;父母出于植入每个人、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来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子女则出于并照着另一种爱来履行对父母的义务,这种爱与服从义务原则或出于责任感的服从紧密相连。但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他们的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源于对管理或权威的爱,这爱取决于每个人的心智状态。

然而,婚姻之爱和对子女的爱,连同这些爱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像履行属于一个人的工作的义务那样产生对邻之爱,因为父母之爱同等地存在于坏人和好人身上,事实上,有时在坏人身上更强烈;此外,这爱也存在于无法形成或发展出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老虎、蛇,和绵羊、山羊一样爱自己的后代;猫头鹰和鸽子一样爱自己的后代。

至于具体的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和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它们内在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外在看起来是一样的。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来说,这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他们照着孩子的道德、美德、善意或热情和服务公众的资格或才能、潜力而爱自己的孩子。但对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仁爱没有与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结合;因此,许多这样的父母甚至爱邪恶、不道德和狡诈的孩子胜过良善、道德和谨慎的孩子;因此,他们爱那些对公众无用的孩子胜过那些有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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