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292

292.“在我面前,

292.“在我面前,不可有别的神”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也是指不可将人当成神来敬拜,无论活人、死人,如亚洲和邻近的各个国家所做的那样。外邦人或异教徒的许多神都只是人,如巴力、亚斯他录、基抹、米勒公、别西卜;雅典和罗马的萨图恩或萨图尔努斯、、朱庇特、尼普顿、普鲁托、阿波罗、雅典娜,等等。其中一些人起初被当成圣人来敬拜,后来被当成神性或神性力量,最后被当成神来敬拜。他们还拜活人为神,这一点从玛代大流士的法令明显看出来,即:

三十日内,任何人都不可向神求什么,只可求王;否则,他必被扔在狮子坑中。(但以理书6:8-28)


真实的基督教 #309

第五诫 不可杀人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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