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284

284.在以下圣言经

284.在以下圣言经文中,可以找到前面关于律法的颁布、神圣和能力的内容:

耶和华在火中降临西乃山上,然后那山冒烟震动,有雷轰、闪电、密云和角声。(出埃及记19:16-18; 申命记4:11; 5:22-26)

出埃及记:

在耶和华降临之前,百姓预备自己三天,分别为圣。(出埃及记19:10, 11, 15)

又:

在山的四围定界限,不可靠近或接近山脚,免得死亡;连祭司也不可以,只有摩西除外。(出埃及记19:12, 13, 20-23; 24:1, 2)

又:

律法从西乃山上颁布。(出埃及记20:2-17; 申命记5:6-21)

又:

律法被刻写在两块石版上,是神用手指头写的。(出埃及记31:18; 32:15, 16; 申命记9:10)

又:

当摩西第二次带着这两块石版下山时,他的面皮发光,因此他与百姓说话时,就用帕子蒙上脸。(出埃及记34:29-35)

又:

那两块石版被放在约柜里。(出埃及记25:18; 40:20; 申命记10:5; 列王纪上8:9)。

又:

施恩座被安在约柜上,上面安有金基路伯。(出埃及记25:17-21)

又:

约柜、施恩座和基路伯都被放在会幕中,构成会幕的首要和至内在的部分;上面有陈设饼的包金桌子,金香炉,带着金灯盏的灯台,构成会幕的外在部分。用细麻、蓝色、紫色和朱红色线织成的十幅帷幔构成会幕的最外在部分。(出埃及记25; 26; 40:17-28)

又:

约柜所在的地方被称为至圣所。(出埃及记26:33)

民数记:

全体以色列人都照着支派按顺序在会幕的四围安营,并按顺序跟着会幕起行。(民数记2章)

出埃及记:

那时,会幕上面日间有云柱,夜间有火柱。(出埃及记40:38; 民数记9:15-23; 14:14; 申命记1:33)

又:

耶和华在施恩座以上、二基路伯之间与摩西说话。(出埃及记25:22; 民数记7:89)

民数记:

因约柜里的律法,论到约柜,经上说,耶和华在那里;因为约柜往前行的时候,摩西就说,耶和华啊,求你兴起;约柜停住的时候,他就说,耶和华啊,求你回来。(民数记10:35, 36; 撒母耳记下6:2; 诗篇132:7, 8; 历代志下6:41)

利未记:

由于律法的神圣,亚伦不允许进幔子内,除非带着祭物和香。(利未记16:2-14等)

约书亚记:

由于主的能力在约柜里的律法中的存在,约旦河的水被分开;当约柜停在河中间时,百姓就从干地上过去。(约书亚记3:1-17; 4:5-20)

又:

当抬着约柜围绕耶利哥城时,城墙就倒塌。(约书亚记6:1-20)

撒母耳记上:

非利士人的神大衮在约柜前仆倒在地,后来躺在庙的门槛上,头和手掌都折断了。(撒母耳记上5章)

又:

因约柜的缘故,伯示麦人被击杀的有数千人。(撒母耳记上5, 6章)

撒母耳记下:

乌撒因触摸约柜而死。(撒母耳记下6:7)

又:

大卫献祭欢呼,把约柜抬进锡安。(撒母耳记下6:1-19)

列王纪上:

所罗门把约柜抬进耶路撒冷圣殿,它在那里构成圣所。(列王纪上6:19等; 8:3-9)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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