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335》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869.启14:6.“我又看见另有一位天使飞在天空中间”表示来自主的各处的显现。这从“一位天使飞在天空中间”的含义清楚可知,“一位天使飞在天空中间”是指来自主的各处的显现;“一位天使”表示来自主的某种事物,因为天使不是凭他们自己,而是凭主而为天使;他们是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者;因此,在圣言中,天使表示神性真理。天堂本身也不是凭天使的自我,而是凭他们里面的神性而为天堂(参看AE 130a, 200, 302节)。“飞”表示审视和同在(参看AE 282节),但在此表示显现;因为它使“有永远的福音”所指的主的降临显现,也使最后审判的到来显现;“在中间”表示各处(参看AE 313节);由此清楚可知,“一位天使飞在天空中间”表示来自主的各处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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