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560.在天堂,崇拜地上的某个牧师为神,或召唤某个圣徒为神,就跟祈求日月星辰,或找算命的人,并相信他那毫无意义的话一样没有任何用处。这就像拜一座圣殿,而不是拜圣殿里的神;或像向手拿权杖和王冠的国王的仆人,而不是向国王本人求荣耀的名誉。这一切就像试图亲吻华丽的紫色长袍,而不是亲吻穿着这个长袍的人,或赞美太阳发出的荣耀光辉和金色光芒,而不是赞美太阳本身,或只是向名字致敬,而不是向人致敬。约翰一书中的这些话就是针对那些做这种事的人的:
我们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小子们哪,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约翰一书5: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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