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Life39.良善热爱真理,这一点可以一个牧师、士兵、商人和工匠为例来说明。
一个牧师:如果他处于牧师职务的良善,这牧师职务在于关心灵魂的拯救,教导通往天堂的道路,引导他所教导的那些人,那么他就照着他出于对它的爱和强烈渴望处于这良善的程度而获取他可以教导并用来引导人的真理。然而,一个未处于牧师职务的良善,而是处于其源于爱自己爱世界的职务快乐,这快乐对他来说是唯一良善的牧师,也出于对它的爱和强烈渴望而照着构成其良善的快乐影响程度而大量获取这些真理。
一个士兵:如果他处于对服兵役的爱,并感觉到它的良善,无论这良善是保卫国家,还是追求声誉,那么他会出于并照着这良善而获取与它有关的知识;他若是一个指挥官,就会获取属于指挥官的聪明。这些知识就如同用来滋养并形成他的爱之快乐,也就是其良善的真理。
一个商人:他若出于对经商的爱而致力于经商,就会非常乐意获取作为手段进入并构成这爱的一切。这些也如同真理,而经商是他的良善。
一个工匠:他若热情投入自己的工作,并把它作为其生命的良善来热爱,就会购买工具,并通过诸如涉及他工作知识的那类事物而使自己技艺精湛,由此使他的工作成为他的良善。从这些例子明显可知,真理是手段,爱之良善通过这些手段存在,并成为某种实际的东西;所以,良善热爱真理是为了它可以存在。因此,在圣言中,“行真理”表示使良善存在。下面这些话就表示这一点:
行真理。(约翰福音3:21)
行主的话。(路加福音6:47)
遵守祂的诫命。(约翰福音14:24)
行祂的话。(马太福音7:24)
遵行神的圣言。(路加福音8:21)
遵守律例典章。(利未记18:5)
这也是“行善”和“结果子”的意思,因为“良善”和“果子”就是那开始存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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