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279

279.记事三:

279.记事三:
七年前,我正在收集摩西取自《耶和华战记》和《诗歌》这两本书、写在民数记第21章的几段经文,有几位天使出现了,他们告诉我,这两本书是古圣言,其历史部分被称作《耶和华战记》,预言部分则被称作《诗歌》。他们说,该圣言仍保存在天上,为在世时就拥有这部圣言的古人所用。在天上仍使用该圣言的这些古人部分来自迦南地及周边国家,如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阿拉伯、迦勒底、亚述、埃及、西顿、推罗、尼尼微等。所有这些国家的居民都拥有代表性的敬拜,因而拥有对应知识。那些时代的智慧就出自对应知识,这知识赋予他们内在直觉,以及与天堂的交流。那些知道这部圣言的对应关系的人被视为具有智慧和聪明,后来被称为占卜者和博士。
由于该圣言充满诸如远远传达属天和属灵概念的那类对应,结果许多人开始歪曲它,于是,按照主的圣治,该圣言随着时间推移消失了,另一本圣言被赐下,它以不那么遥远的对应性写成,由以色列人当中的众先知来完成。这部圣言保留了许多地名,不仅包括迦南地中的,还包括亚细亚邻近地区中的;所有这些地名都表示教会的事物和状态。但这些含义都是从古圣言那里转过来的。正因如此,亚伯兰被吩咐往那地去,其雅各这一支的后代被带到那地。
对于以色列圣言之前存在于亚细亚的那本古圣言,我蒙允许透露一个新消息,即:它仍被保存于生活在大鞑靼地区的人当中。在灵界,我曾与来自那地区的灵人并天使交谈,他们说,他们拥有一本圣言,并且自古就拥有它;他们根据这本圣言举行神圣敬拜,该圣言纯由对应构成。他们说,这本圣言也包含约书亚记(10:12,13)和撒母耳记下(1:17,18)中所提到的雅煞珥书;他们还将这些书称作摩西五经(民数记21:14,15,27-30)中所提到的《耶和华战记》和《诗歌》。当我向他们朗读摩西从中所引用的那些话时,他们就查找,看看这部圣言中有没有这段话,结果找到了。这清楚向我表明,他们仍拥有古圣言。交谈中,他们说他们敬拜耶和华,有些人视祂为不可见的神,有些人则视祂为可见的神。
他们还告诉我,他们不允许外人进入他们的领地,除了与他们和平共处的中国人,因为中国的皇帝(这可能是指13-14世纪的元朝)出自他们国家。他们补充说,中国人口如此之多,以致他们不相信全世界还有人口更多的地区。这话是可信的,只要想想过去中国人为防止他们来犯而修筑万里长城作为防御就明白了。另外,我还从天使那里听说,创世记头几章,就是论述创世、亚当和夏娃、伊甸园、亚当夏娃的子孙直到大洪水时的后代,以及挪亚及其子孙的章节,也都包含在这本圣言中,因而被摩西从中抄了去。来自大鞑靼地区的天使和灵人可见于朝东的南部地区,他们住在高层,与其他人分开了。他们不允许来自基督教界的任何人拜访他们,若有基督徒上来,他们会监视他们,防止他们回来。造成这种隔离的原因就是他们拥有不同的圣言。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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