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24.(8)圣言的大能是无法形容的。如今几乎没有人知道真理有什么能力。人们以为,真理不过是某个权威人士所说的一句话,因此应当照着去做。他们仅仅视之为口中发出的气,耳中听到的声音。然而事实上,真理和良善却是灵界和尘世这两个世界中一切事物的起源。真理和良善是藉以创造并维持整个宇宙的方法,也是藉以创造人类的方法。这二者是万有中的全部。宇宙是藉着神圣真理被造的,这清楚可见于约翰福音:
太初有道,道就是神;万物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世界也是藉着祂造的。(约翰福音1:1,3,10)
大卫诗篇:
诸天藉耶和华的话而造。(诗篇33:6)
在这两处经文中,“道(圣言)”表示神圣真理。宇宙因藉着神圣真理被造,故也藉着神圣真理得以维持。维持就是不断创造,正如持续存在就是不断存在。
人类藉着神圣真理被造,因为人里面的一切事物皆与理解力和意愿相关。理解力是接受神圣真理的容器,意愿是接受神圣良善的容器。故由这两个主要本能构成的人类心智,无非是以属灵和属世的方式有机组织起来的神圣良善与神圣真理的形式。人脑就是这样一种形式。人里面的一切事物皆依赖于人的心智,故人体内的一切事物是受这两个主要本能驱使并通过它们而具有生命的附属物。
由此可见为何神作为圣言降世,并变成人,也就是说,是为了实现人类的救赎。因为这样,神就可以凭借这人身,也就是神圣真理而披上一切能力,以推翻地狱(彼时,地狱已一路上升到天使所在的天堂),战胜它们,并迫使其顺服自己。这一切不是凭口头上的一句话做到的,而是靠神性圣言,也就是神圣真理成就的。然后,祂在诸地狱与诸天堂之间开了一道巨大的鸿沟,以致无人能从地狱跨过来。若有人企图这样做,刚迈第一步,他就会遭受重创,如同一条蛇被扔在烧红的烙铁上,或被扔进蚂蚁山。魔鬼和撒旦一闻到神圣真理的哪怕一丝气息,就会一头栽入深渊,冲进洞穴,将自己封得严严实实,生怕留下一丝缝隙。这是因为他们的意愿处于邪恶,他们的理解力处于虚假,也就是说,他们处于神圣良善和神圣真理的对立面。因为就像刚才说的,人里面的一切事物皆由这两个主要生命构造形成,所以,魔鬼和撒旦一察觉到对立面,就会从头到脚都受到严厉打击。
由此可见,神圣真理的大能是无法形容的。由于基督教会所拥有的圣言包含神圣真理的三个层面,故显而易见,这圣言就是约翰福音(1:3,10)所表示的。圣言的大能是无法形容的,对此,我能通过我在灵界的大量经历予以证实。不过,由于这些经历超出人的想象,或看起来不可思议,所以我不想在此讲述它们。但其中一些经历,你们可以在前面看到(如209节)。我由此作出如下郑重声明:从主拥有神圣真理的教会强过地狱。这就是主对彼得说话时所谈论的教会: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地狱之门不能胜过它(马太福音16:18)。主是在彼得承认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之后(马太福音16:16)才说这番话的。“磐石”在此表示这种真理,因为在圣言中,“磐石”处处表示主的神圣真理。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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