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223

223.(7)拿细耳

223.(7)拿细耳人代表在其最外层或终端中的圣言的能力。在士师记,我们读到,参孙自出母亲的子宫就是一个拿细耳人,他的力量就在他的头发里;此外,“拿细耳人”和“拿细耳人或离俗归圣的身份(中文圣经译为拿细耳人的愿)”是指头发。参孙亲自清楚表明,他的力量就在他的头发里,当时他说:

剃头刀向来就没有上过我的头;因为我自出母亲的子宫就作拿细耳人;若剃了头发,我的力气就离开我,我便软弱像别人一样。(士师记16:17)

没有人能知道为何拿细耳人的身份被设立,这个身份是指头发,又为何参孙的力量在他的头发里,除非他知道在圣言中,“头”表示什么。“头”表示世人和天使通过神性真理从主那里所拥有的聪明;因此,“头发”表示来自最外在或最后事物,或终端中的神性真理的聪明。由于“头发”的这种含义,经上才为拿细耳人制定了一条律法:

他们不可剃头,因为那是神在他们头上的拿细耳人的身份。(民数记6:1-21)

因此,还有一条律法:

大祭司和他的儿子不可剃头,免得他们死亡,又免得愤怒临到以色列全家。(利未记10:6)

由于头发因来自对应关系的这种含义而如此神圣,所以人子,即圣言方面的主,甚至连头发都被描述出来:

(祂的头与发)皆白,如白羊毛、如雪。(启示录1:14)

亘古常在者也是如此(但以理书7:9)。由于头发表示在最外层或终端中的真理,因而表示圣言的字义,所以在灵界,那些蔑视圣言的人成了秃头;而另一方面,那些尊崇圣言,视其为神圣的人看起来头发秀丽。正是由于这种对应关系:

四十二个童子被两只母熊撕成碎片,因为他们称以利沙为秃头。(列王纪下2:23, 24)

事实上,“以利沙”代表在取自圣言的教义方面的教会,“母熊”表示在最外层或终端中的真理的能力。神性真理或圣言的能力就在它的字义中,因为在字义中,圣言在它的完全中,还因为主的两个国度的天使和世人一起在字义中。


真实的基督教 #102

102.在基督教界,

102.在基督教界,人们以为在其人身方面的主不仅过去是,现在仍是马利亚的儿子;但基督教界在这一点上是错的,或说陷入了妄想。祂过去是马利亚的儿子,这是真的;但祂现在仍是她的儿子,这不是真的。因为通过救赎行为,祂脱去了来自母亲的人身,披上了来自父亲的人身;这就是为何主的人身是神性,并且在祂里面,神为人,人为神。祂脱去了来自母亲的人身,披上了来自父亲的人身,即神性人身,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祂自己从未称马利亚为祂的母亲,这可从以下经文看出来;约翰福音:

耶稣的母亲对祂说,他们没有酒了。耶稣对她说,妇人,我与你有什么相干?我的时刻还没有到。(约翰福音2:3, 4)

又:

耶稣(从十字架上)见祂母亲和祂所爱的那门徒站在旁边,就对祂母亲说,妇人,看,你的儿子。然后,祂对那门徒说,看,你的母亲。(约翰福音19:26, 27)

有一次,祂不认她:

有人告诉耶稣说,你母亲和你弟兄站在外边,想见你。耶稣回答说,听了神的话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8:20, 21; 马太福音12:46-50; 马可福音3:31-35)

因此,主并未称她为“母亲”,而是称她为“妇人”,并把她托付给约翰作母亲。在其它地方,她被称为祂的母亲,但不是祂自己这样称呼的。

这一点也通过以下事实得到证明:祂不承认自己是大卫的子孙;因为我们在福音书中读到:

耶稣问法利赛人说,论到基督,你们以为怎样?祂是谁的子孙呢?他们对祂说,是大卫的。祂对他们说,那么,大卫在灵里怎么还称祂为主,说,主对我主说,你坐在我的右手边,等我把你仇敌放在你脚凳下?大卫既称祂为主,祂怎么又是他的子孙呢?没有一个人能回答祂一言。(马太福音22:41-46; 马可福音12:35-37; 路加福音20:41-44; 诗篇110:1)

我在此补充一个以前未记载的事件:有一次,我获准与母亲马利亚交谈。那时她正好路过,出现在我头顶上的天堂里,身穿丝绸般的白衣。然后,她稍作停留说,她曾是主的母亲,主从她而生;但祂成为了神,就脱去了从她那里所获得的一切人身,因此,她拜主为她的神,不愿任何人承认祂是她的儿子,因为整个神性,或神性的一切都在祂里面。从所说的这些话中,这一真理现在很清晰了,即:因此,耶和华在最初事物和最后事物中都是人,如以下经文所宣称的:

我是阿拉法和俄梅戛,是如和终,是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全能者。(启示录1:8, 11)

又:

约翰一看见七灯台中间的人子,就仆倒在祂脚前,像死了一样;祂用右手按着他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启示录1:13, 17; 21:6)

又:

看哪,我必快来,要照各人的作为报应他。我是阿拉法和俄梅戛,是始和终,是首先的和末后的。(启示录22:12, 13)

以赛亚书:

耶和华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以赛亚书44:6; 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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