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215

215.圣言字义里的

215.圣言字义里的真理有一部分并非裸露的真理,而是真理的表象。它们就像取自尘世表象的比喻和类比,以迁就并适合简单人,甚至孩子的理解能力和水平。不过,它们同时又是对应,故而是纯正真理的容器和居所,是容纳它的器皿,如同盛美酒的水晶杯,或盛美食的银盘子;或像我们穿的衣服,无论是婴儿的襁褓,还是少女的漂亮裙子。它们还像存储在属世人记忆里的知识,这知识包含他对属灵真理的领悟和情感。被包裹、容纳、覆盖和领悟的裸露真理本身存在于圣言的属灵之义中;而裸露的良善则存在于圣言的属天之义中。不过,这一点必须通过圣言来说明。
耶稣说:
文士和法利赛人哪,你们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净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净了。(马太福音23:25-26)
主说这话时用了比喻和类比,它们同时也是对应。当祂说“杯盘”时,“杯”不仅表示、还代表圣言的真理,因为“杯”表示葡萄酒,而“葡萄酒”代表真理。但“盘”表示食物,而“食物”代表良善。因此,“洗净杯盘的里面”表示用圣言洁净属于意愿和思维的心智内层。“好叫外面也干净了”则表示我们的言行所在的外层也要洁净,因为外层的本质源于内层。
耶稣又说:
有一个富人,穿着紫色袍和细麻衣,天天奢华宴乐。又有一个穷人,名叫拉撒路,浑身生疮,躺在他的大门口。(路加福音16:19,20)
此处主也是以比喻和类比来说话的,它们是对应,并且包含属灵之物。财主表示犹太民族。该民族之所以被认为富有,是因为它拥有含有属灵财富的圣言。他所穿的紫色袍和细麻衣表示圣言的良善与真理,紫色袍表示它的良善,细麻衣表示它的真理。天天奢华宴乐表示他们以拥有圣言,并在圣殿和会堂中从圣言听到许多事为乐趣。穷人拉撒路表示没有圣言的外邦人。他“躺在富人的大门口”表示这些外邦人遭到犹太人的蔑视和拒绝。浑身生疮表示外邦人因不知道真理而被许多谬念困扰。
拉撒路表示外邦人,是因为主爱外邦人。如:祂爱从死里复活的拉散路(约翰福音11:3,5,36);他被称为主的朋友(约翰福音11:11);与主一同坐席(约翰福音12:2)。从以上两处经文明显看出,圣言字义上的真理和良善就像器皿,或包裹裸露良善与真理的衣服,这二者就藏在圣言的属灵和属天之义中。
就字义而言,圣言就具有这样的性质。由此可知,那些拥有神圣真理,相信圣言的核心是神圣的神性之人,尤其那些相信圣言因其属灵和属天之义而具有这种性质之人,在阅读圣言、从主接受启示时,就会在属世之光中看到神圣真理。因为属灵之义所在的天堂之光会流入到圣言字义所在的属世之光中,照亮世人的智性(intellectual它被认为是人类心智中所具备的一种能分辨对与错的直觉能力,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在人类心智中运作的知觉能力,位阶高于感官),也就是其所谓的理性,使它看到并承认神圣真理,无论是在它们显明的地方,还是在它们隐藏的地方。对有些人来说,这些真理与天堂之光同时流入,有时甚至在他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流入。

诠释启示录 #662

662.“因为这两位

662.“因为这两位先知曾折磨住在地上的人”表示在被摧毁的教会,内心因这些而焦虑。这从“两个见证人”、“折磨”和“住在地上的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在此被称为“两位先知”的“两个见证人”是指教义的良善与真理;“折磨”是指内心的焦虑;“住在地上的人”是指那些在教会里生活,此处则在被摧毁的教会里生活的人。因此,这话表示对那些属于被摧毁的教会之人来说,内心因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而焦虑。因为此处论述的主题是当对自我和世界的爱及其欲望,以及这些欲望的邪恶和虚假掌权时,教会的结束。这时,人们就被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折磨,因为他们内在或内心仇恨它们,无论他们口头上多么信奉它们;当一个人所恨的东西进入时,它从内在折磨他。

然而,这样一个教会之人只要活在世上,就不知道他对这两个见证人怀有如此大的仇恨,从内心被他们折磨,因为他不知道他的内层思维和情感的状态,只知道其直接进入言语的外层思维和情感的状态。但当他进入灵界时,他的外层思维和情感就睡去,内层思维和情感则打开,那时他出于对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的仇恨而感受到如此大的厌恶,以至于无法忍受听见它们。因此,当这样一个人进入属灵之爱和信掌权的任何天使社群时,他会受到极痛苦的折磨,这是出于对爱和信的仇恨的内在厌恶的一个迹象。这清楚表明,“这两位先知曾折磨住在地上的人”表示什么。“住在地上的人”表示那些在教会,在生活上处于良善的人,在此表示那些处于邪恶的人,因为这些人从内在被爱之良善和教义之真理折磨。“住”表示生活,因而表示生命,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住”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以赛亚书9:2; 13:20; 37:16; 耶利米书2:6, 15; 51:13; 但以理书2:22; 4:9; 以西结书31:6; 何西阿书9:2, 3; 诗篇23:6; 27:4; 80:1; 101:7; 西番雅书3:6;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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