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05.古时,外邦民族的偶像崇拜仪式起源于对应学。这是因为地上可见的一切事物都具有对应的含义,这不仅适用于各种树木,还适用于各种鸟兽,以及鱼类和其它事物。通晓对应学的古人为自己制作了各种对应于天上观念的形像,并以此为乐,因为它们表示诸如属于天堂和教会之类的事物。因此,他们不仅将这些形像摆在他们的神殿中,还摆在自己家里,不是为了敬拜,而是为了联想到它们所表示的天上观念。正因如此,埃及以及其它地方都有牛犊、公牛和蛇的形像,更用不说孩子、老人和少女的形像了。牛犊和公牛表属世人的情感和力量,蛇表感官人的精明和狡猾。孩子表纯真和仁爱,老人表智慧,少女表对真理的情感,等等。当对应学逐渐丧失后,他们的后代因这些形像被古人摆在神殿之内或附近,便开始视它们为神圣,最终奉之为神。由于同样的原因,古人在园子和树林中根据不同种类的树木进行敬拜,也在大山小山上敬拜。园子和树林表智慧和聪明,每种树都表示与之相关的某种事物。例如,橄榄树表爱之良善,葡萄树表出自那良善的真理,香柏树表理性良善与真理;大山表最高天堂,小山表在它之下的天堂。直到主降世之时,对应学一直保存在许多东方人当中。这一事实从主降生时,东方智者来拜祂可以看出来。因此,有星星在他们前头行,他们还带来黄金、乳香和没药这三样礼物(马太福音2:1,2,9,10,11)。在他们前头行的“星星”表从天堂得来的知识,“黄金”表属天之善,“乳香”表属灵之善,“没药”表属世之善;一切敬拜都是从这三种良善发出的。然而,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全然不知对应学,尽管其敬拜的一切细节,摩西给他们所立的一切律例典章,以及圣言中的一切事物纯粹是对应。这是因为犹太人内心里其实是偶像崇拜者,因此具有这样的秉性:他们甚至不想知道他们的敬拜中存在任何具有属天或属灵之义的东西,因为他们以为其敬拜的一切事物本身都是神圣的。因此,若将属天、属灵之物揭示给他们,他们不仅会拒绝,还会进行亵渎。由于这个原因,天堂向他们关闭,以致他们几乎不知道永生的存在。这一真相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他们不承认主,即使整部圣经都是关于主的预言,并预言了祂的到来。他们拒绝祂的唯一原因在于,祂指示给他们的是天上的国,而非地上的国。因为他们想要一位弥赛亚来,好让他们凌驾于全世界所有民族之上,而不是想要关注其永恒救赎的那一位。
759.“地上的客商,因她奢华太过就发了财”表教阶中具有大大小小级别的人,他们通过统治神圣事物而追求神性威严和超越帝王的荣耀,并不断致力于通过他们名下修道院和个人财产的增多,以及无止境地从世界所聚敛和累积的财富坚固它,从而通过将属天和属灵的统治权据为己有而为自己获得肉体和属世的快乐。巴比伦的“客商”无非表示在天主教的教阶中具有大大小小级别的人,因为本章23节经文说到,他们“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让他们“发了财”的“奢华太过”无非表示他们为自己获得对世人的灵魂,因而对其产业和财富的统治权所凭借的信条。众所周知,他们无止境地聚敛这些东西,用它们填满自己的宝库;人们也知道,他们拿教会的神圣事物作交易,如通过让人们向修道院、圣徒及其像进行奉献和馈赠,或弥撒、宽容、豁免来贩卖救恩,也就是天堂。
谁看不出,教皇统治在宗教改革时期一直没有被打破,他们还会在整个欧洲各国搜刮产业和财富,然后成为唯一的领主,而其余的人都成为奴仆?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他们的权力超过帝王,如果帝王不顺服,他们就会将其逐出教会,并废黜,自那时起,他们不是一直拥有巨额财富吗?如今他们每年不是仍有巨额进账,宝库不仍堆满金银宝石吗?这种类似未开化的统治欲仍占据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心智,若突破限制,唯一能约束他们的,就是对丧失统治权的恐惧。然而,如此庞大的收入、财宝、产业除了让他们以此为乐为骄傲,并巩固统治,直到永远外,还有什么用处呢?由此可知“地上的客商,因她(即巴比伦)奢华太过就发了财”表示什么。在以赛亚书,他们也被称为“客商”:
巴比伦的居民如同碎秸,火已将他们烧尽;他们不能救自己脱离火焰之手,这就是从幼年与你贸易的客商。(以赛亚书47:14,15)。
在圣言中,买卖与贸易或经商、交易表示为自己获取属灵的财富,就是真理与良善的知识,在反面意义是虚假与邪恶的知识;通过后者赚得世界,通过前者赚得天堂。所以,主将天国比作寻找好珠子的买卖人(马太福音13:45,46);教会之人比作交给他们银子、叫他们做买卖赚钱的仆人(马太福音25:14-30);并且给了他们十锭银子,叫他们同样用来做买卖赚钱(路加福音19:12-26)。“推罗”表示教会对真理和良善的认知,故以西结书整个27章都在论述她的交易和获利;并论到她说:
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得了金银财宝,你靠自己的大智慧和贸易增添资财。(以西结书 28:4,5)
另一处:
推罗变得荒凉,她的客商是王子,她的买卖人是地上的尊贵人。(以赛亚书23:1,8)
在迦南地的犹太人当中,遭败坏的教会被称为“贸易之地”(以西结书16:3, 29; 21:30; 29:14; 17:4;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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