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87.记事三:
有一次,我正在沉思启示录所描述的龙、兽和假先知,一位天使灵出现在我面前,问道:“你在想什么?”“假先知”,我答道。于是他说:“我带你去一个地方,假先知所指的那些人就住在那里。”他告诉我,启示录十三章所说的从地里上来的兽,就是有两个角如同羔羊的角,说话像龙的,也是指这些人。我跟着他,看哪,只见有一大群灵人,当中是教会的领袖,他们教导说,唯有信基督的功德才能使人得救;行为是好的,却无助于救恩,然而应通过圣言接受教导,好叫平信徒,特别是简单人能更严格地服从地方官的命令,因而仿佛受宗教信仰所迫,从而发自内心实践道德仁爱。
这时,其中一个人看到我说:“你想进去看看我们的圣殿吗?那里面有代表我们信仰的雕像。”我走进一看,只见那圣殿颇为壮观,里面有一个妇人的雕像,身穿猩红色衣裳,右手拿着一枚金币,左手拿着一串珍珠。不过,这雕像和圣殿都是通过幻觉产生的,因为地狱灵人能以幻觉通过关闭心智内在,只打开心智外在而制造壮观的代表物。然而,我发现这些事物就是这类把戏,于是便向主祷告,我心智的内在立刻被打开了。然后,壮观的圣殿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从上到下满是裂缝的一所破房子;那妇人也不见了,只见那房子里挂着一幅人物画像,头像龙头、身如豹身、脚似熊脚、口若狮口,恰如启示录(13:2)所描述的从海中上来的兽;取代地板的则是遍满青蛙的沼泽。我被告知,沼泽下面有一块大方石,圣言就深藏在它下面。看到这一切,我对那变戏法的说:“这就是你们的圣殿?”他说:“正是。”突然,他的内视也被打开了,他由此象我一样看到这一切,然后大叫道:“这是什么?从哪来的?”我告诉他,这是天堂之光照射的结果,这光能揭开一切外在形状的真正性质,从而揭开其脱离属灵仁爱之信的真正性质。
立时有东风刮来,将那圣殿及其雕像吹走,并使沼泽干涸,露出下面放有圣言的巨石。然后,又有如春天的暖风从天上吹来,只见这个地方出现一座帐篷,外表很简朴。与我同在的天使说:“看哪,亚伯拉罕的帐篷,当时有三位天使到他那里,并预言了以撒的出生。这个帐篷看上去很简单,但随着天堂之光的流入,它会变得越来越壮观。”他们获准打开拥有智慧的属灵天使所在的天堂,光从这天堂一照进来,那帐篷看上去如同耶路撒冷城内的圣殿。我向里面观看,只见下面放有圣言的基石四周镶满宝石,一种光芒从这些宝石投射到墙上,墙上饰有基路伯的雕像,这美丽的光芒使得墙壁五彩斑斓。
当我对这些景象惊叹不已时,天使说:“你会看到更奇妙的景象。”他们被允许打开第三层天,也就是拥有爱的属天天使所在的地方。这时,火焰色的光倾泄进来,整座圣殿消失不见了,唯见主在那里,正站在那基石,就是圣言上,形像和约翰(启示录1章)所见到的一样。神圣的感觉充满天使心智的内在,使得他们想俯伏下拜。主突然关闭了第三天之光的路径,并打开了第二层天之光的路径,使得圣殿和帐篷恢复原样。不过,现在帐篷就在这圣殿里面。这些景象形象地说明了启示录中这些话的含义:
看哪,神的帐幕在人间,祂要与人同住。(启示录21:3)
还有:
我未见新耶路撒冷城内有殿,因为主神全能者和羔羊为城的殿。(启示录21:22)
1098.“成了鬼魔的住处”表示那里只有来自被亵渎的教会真理和良善的可怕虚假。这从“住处”和“鬼魔”的含义清楚可知:“住处”是指最后的审判之后,作为淫妇或妓女的“巴比伦”所指的那些人所在的地方。“鬼魔”是指那些处于来自被亵渎的真理和良善的可怕虚假的人(对此,参看AE 586, 1001节)。此处这些人的地狱被描述为“鬼魔的住处,和各样污秽之灵的巢穴,并各样污秽可憎之鸟的巢穴”。他们的地狱就是所描述的这样,这一点从由此产生的散发物明显看出来,这些散发物是被亵渎的天堂和教会的真理和良善,因为他们在言语、面部表情和举止上处于神圣的外在,并把这些外在举到天上;然而,他们在灵魂和内心中却不仰望任何神,只视自己为地上的神明。因此,他们与地狱里的人合而为一。他们亵渎圣物,因为他们那属于灵魂和内心的内层流入模仿神圣外表的外层。“鬼魔”在此是指这些人。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唯独有一位神,主是天堂之神的思维的确打开天堂,并显示人出现在那里,但程度如此之轻,以至于他几乎不可见,看上去在远处,就好像在阴影中。但随着他对神的思维变得更完整、真实和公正,他就会出现在光中。思维通过取自圣言的信之真理和爱之良善的知识(或认知)而变得更完整,因为来自圣言的一切事物都是神性,神性事物合在一起就是神。一个只认为有一位神,却不思想神是什么,或说对神的品质或性质没有任何概念的人,就像一个认为圣言存在,它是神圣的,却对它的内容一无所知的人,或像一个认为法律存在,却对法律所包含的内容一无所知的人。然而,关于神的性质的思维如此广大,以至于充满天堂,构成无法形容的天使的一切智慧;事实上,这种思维本身是无限的,因为神是无限的。有一位神的思维源于神的性质,这种思维就是圣言中“神的名”的意思(参看AE 102, 135, 148, 695b, 95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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