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72.(4)永恒的或创世前存在的神性位格的三一观暗含多神的三一;这种思想无法通过口头承认信一位神而被抹掉。永恒的神性位格的三一就是多神的三一,这从《亚他尼修信经》的下列信条清楚可知:“父一位,子一位,圣灵亦一位。父是神和主,子是神和主,圣灵亦是神和主;然而,非三神,乃一神,非三主,乃一主。因为正如基督的真理迫使我等承认每一个位格独自为神和主,天主教也禁止我等说三神或三主。”该信经被整个基督教会所接受,成了普世的或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当今对神的一切认识和承认的源头。凡睁开双眼阅读它的人都会发现,生出所谓《亚他尼修信经》这个遗腹子的尼西亚会议成员将三位一体理解成了多神的三位一体。事实上,不仅他们将三位一体理解成多神的三位一体,整个基督教界也是这样理解的。因为整个基督教界关于神的一切认识皆源于这个信经,每个人都赞成信经上的话所指示的信仰。
如果有人质疑基督教界当今的信仰是多神的三位一体,就让我呼求任意一位证人,无论平信徒还是神职人员,我呼求大学的教师和博士,以及神圣的主教和大主教,着紫袍的红衣主教,甚至罗马教皇本人。让他们各自都思考这个问题,然后说出他们脑海浮现出的想法。若我们顺着对于普遍所接受的神之教义的这些话追寻下去,这一点岂不像水晶杯里的水那样清晰而透明吗?例如,它声称有三个位格,其中每一位都为神和主;按照基督真理,他们应该承认每一个位格都单独为神和主,但天主教或基督教,或信仰禁止说出或命名三神和主。所以,真理与宗教,或真理与信仰不是一,而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东西。该信经还有一个附加条款,即非三神和主,乃一神和主。加上这一条是为了防止信经的炮制者们在全世界面前遭人耻笑,因为谁都会嘲笑三个神的观念。谁看不出附加条款中的矛盾呢?
然而,要是他们说,父有一个神性本质,子有一个神性本质,圣灵亦有一个神性本质,但并非三个神性本质,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神性本质,那么这个秘密就能解释清楚了。我们可以将父理解为源头的神性,子是来自这一源头的神性人,圣灵是从这二者所发出的神性,因为这三者皆属于一位神。或者,若我们将父的神性理解为类似人的灵魂之物,将神性人理解为类似属灵魂的身体之物,将圣灵理解为类似从这二者所发出的活动之物,那么,这三个本质就容易理解了,因为它们属于同一个位格,从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本质。
84.“看哪,我是活着的,直到时代的时代”表示永生来自祂。这从“我是活着的”和“直到时代的时代”的含义清楚可知:“我是活着的”是指来自永恒,唯独在祂里面的生命来自祂自己(对此,参看AE 82节),但此处“我是活着的”是指其他人里面的生命,在其他人里面的祂的生命就是永生;因为刚刚前面说祂“曾死过”,这句话表示祂被弃绝,因祂没有在信和爱中被接受;故此处“我是活着的”表示祂被那些在祂生命中的人接受,这生命就在与人同在的信和爱中,并且这生命就是永生。“直到时代的时代”表示直到永远,这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解释。
主的生命是对祂的信和爱之生命,这生命就是永生,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如以下约翰福音中的经文:
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叫凡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不得见永生。(约翰福音3:14–16, 36)
又:
我所赐他的水,要在他里头成为水泉,直涌到永生。(约翰福音4:10–11, 14)
“水”是指信之真理(参看AE 71节)。又:
叫凡见子而信祂的人得永生。我对你们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翰福音6:40, 63)
主所说的“话”也是信之真理。同一福音书:
我就是复活,就是生命。信我的人,即使死了,也必活过来。(约翰福音11:25–26)
又:
要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劳力,就是人子要赐给你们的。(约翰福音6:27)
主所赐的“食物”也是信之真理和良善,因为所指的是属灵的食物(参看《属天的奥秘》,3114, 4459, 4792, 5147, 5293, 5340, 5342, 5410, 5426, 8562, 9003节)。
之所以说主的生命在与人同在的对祂的信和爱中,是因为信和爱的一切都来自祂,来自祂的东西也是祂自己,因为它是祂发出的神性,这发出的神性被称为“真理的灵”和“圣灵”;由于主在其中,并且它就是主自己,所以经上说他们要住在主里面,这表示住在来自祂的对祂的信和爱里面;如祂在约翰福音中所说的:
耶稣说,你们要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你们里面。你们若住在我里面,我的话也住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你们若遵守我的诫命,就必住在我的爱里。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做什么。(约翰福音15:4–10)
由此可知约翰福音中的这些话表示什么:
你们看见我;因为我活着,你们也要活着。(约翰福音14:19)
“看见”主是指相信祂(参看AE 14, 25, 37节);“拥有对主的信,或相信主”是指在爱和仁中(参看《最后的审判》,33–39节;《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08–1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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