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72.(4)永恒的或创世前存在的神性位格的三一观暗含多神的三一;这种思想无法通过口头承认信一位神而被抹掉。永恒的神性位格的三一就是多神的三一,这从《亚他尼修信经》的下列信条清楚可知:“父一位,子一位,圣灵亦一位。父是神和主,子是神和主,圣灵亦是神和主;然而,非三神,乃一神,非三主,乃一主。因为正如基督的真理迫使我等承认每一个位格独自为神和主,天主教也禁止我等说三神或三主。”该信经被整个基督教会所接受,成了普世的或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当今对神的一切认识和承认的源头。凡睁开双眼阅读它的人都会发现,生出所谓《亚他尼修信经》这个遗腹子的尼西亚会议成员将三位一体理解成了多神的三位一体。事实上,不仅他们将三位一体理解成多神的三位一体,整个基督教界也是这样理解的。因为整个基督教界关于神的一切认识皆源于这个信经,每个人都赞成信经上的话所指示的信仰。
如果有人质疑基督教界当今的信仰是多神的三位一体,就让我呼求任意一位证人,无论平信徒还是神职人员,我呼求大学的教师和博士,以及神圣的主教和大主教,着紫袍的红衣主教,甚至罗马教皇本人。让他们各自都思考这个问题,然后说出他们脑海浮现出的想法。若我们顺着对于普遍所接受的神之教义的这些话追寻下去,这一点岂不像水晶杯里的水那样清晰而透明吗?例如,它声称有三个位格,其中每一位都为神和主;按照基督真理,他们应该承认每一个位格都单独为神和主,但天主教或基督教,或信仰禁止说出或命名三神和主。所以,真理与宗教,或真理与信仰不是一,而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东西。该信经还有一个附加条款,即非三神和主,乃一神和主。加上这一条是为了防止信经的炮制者们在全世界面前遭人耻笑,因为谁都会嘲笑三个神的观念。谁看不出附加条款中的矛盾呢?
然而,要是他们说,父有一个神性本质,子有一个神性本质,圣灵亦有一个神性本质,但并非三个神性本质,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神性本质,那么这个秘密就能解释清楚了。我们可以将父理解为源头的神性,子是来自这一源头的神性人,圣灵是从这二者所发出的神性,因为这三者皆属于一位神。或者,若我们将父的神性理解为类似人的灵魂之物,将神性人理解为类似属灵魂的身体之物,将圣灵理解为类似从这二者所发出的活动之物,那么,这三个本质就容易理解了,因为它们属于同一个位格,从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本质。
775.“各样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表他们不再拥有这些事物,因为他们没有与这类事物相对应的在教会事物上的科学良善和真理。这些类似于上述事物(772-774节),不同之处在于,这些事物表示知识,知识是人属世心智的终端或最表层。因为这些在品质上不同于它们里面的本质,故它们被称为“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事实上,“器皿”表示知识,在此表示在教会事物上的知识,因为知识是盛纳良善与真理的容器,就像器皿是盛纳油和酒的容器。知识多种多样,它们的容器是记忆。它们之所以具有多样性,是因为人的内在事物在它们里面。它们还要么通过脑力思考,要么通过聆听或阅读,照着当时出于理性不断变化的觉察而被引入记忆。所有这些事内在地存于知识之中,当它们再现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当此人说话或思考时,它们就会再现。
在此简要说明“各样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表示什么。“极宝贵木头的器皿”表示源于理性良善和真理的知识;“铜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良善的知识;“铁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真理的知识;“大理石的器皿”表示源于良善和真理的表象的知识。“木”表示良善(参看774节)。“极宝贵的木头”在此表示理性的良善和真理,因为“木”表示良善,“宝贵”论及真理;事实上,橄榄树的木头表示一种良善,香柏树、无花果树、杉树、杨树和橡树的木头表示另一种良善。“铜与铁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良善和真理的知识,因为在圣言中,一切金属,如金、银、铜、铁、锡、铅等,表示良善和真理。它们之所以表示,是因为它们对应;并且由于对应,所以它们也存在于天上,事实上,天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对应。
不过,此处不宜通过圣言来证实每种金属由于对应表示什么,只通过一些经文来证实,“铜”表示属世良善,因而“铁”表示属世真理;这一点从以经文可以看出来:
人子的脚好像在炉中锻炼发光的铜。(启示录1:15)
但以理见有一人脚如抛光的铜。(但以理书10:5,6)
基路伯的脚灿烂如抛光的铜。(以西结书1:7)
“脚”表示属世之物(参看49, 468, 470, 510节)。
有一位天使形状如铜。(以西结书40:3)
尼布甲尼撒梦见的大像,头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腰是铜的,腿是铁的。(但以理书2:32,33)
这个像代表教会的相继状态,这些状态被古人称为“黄金、白银、青铜和黑铁”时代。由于“铜”表示属世之物,而以色列人是纯属世的,故主的属世层以“铜蛇”来代表,凡被蛇咬的,只要望一望铜蛇便可痊愈(民数记21: 6, 8, 9;约翰福音3:14,15)。“铜”表示属世良善,这一点也可见于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60:17;耶利米书15:20,21;以西结书27:13;申命记8:7,9;3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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