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58.附加注释:
由于本章论述的是圣灵,故有必要指出,旧约并未提及圣灵,只有三处提到“圣洁的灵”:一处在诗篇(51:11),两处在以赛亚书(63:10,11)。但新约却经常提及,无论福音书,还是使徒行传,以及他们的书信。原因在于,圣灵在主降世时才开始存在,因为圣灵通过父从主而出,“独有主是圣的”(启示录15:4)。由于这个原因,天使迦百列对耶稣的母亲玛利亚说:“你所要生的圣者”(路加福音1:35)。我们之所以会读到:“那时圣灵还没有,因为耶稣尚未得荣耀”(约翰福音7:39),尽管此前经上说,圣灵充满伊利莎白(路加福音1:41)、撒迦利亚(路加福音1:67),以及西面(路加福音2:25),是因为那是耶和华父的灵充满他们。它被称为圣灵是因为那时主已在人世。这就是为何在旧约,经上没有一处说过先知通过圣灵说话,而是通过耶和华。我们处处都能读到“耶和华对我说”、“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耶和华说”、“这是耶和华说的”。为免有人质疑这一点,我仅从耶利米书中列举出有这些表述的经文:1:4, 7, 11-14, 19; 2:1-5, 9, 19, 22, 29, 31; 3:1, 6, 10, 12, 14, 16; 4:1, 3, 9, 17, 27; 5:11, 14, 18, 22, 29; 6:6, 9, 12, 15, 16, 21, 22; 7:1, 3, 11, 13, 19-21; 8:1, 3, 12, 13; ix. 3, 7, 9, 13, 15, 17, 22, 24, 25; 10:1, 2, 18; 11:1, 3, 6, 9, 11, 17, 18, 21, 22; 12:14, 17; 13:1, 6, 9, 11-15, 25; 14:1, 10, 14, 15; 15:1-6, 11, 19, 20; 16:1, 3, 5, 9, 14, 16; 17:5, 19-21, 24; 18:1, 5, 6, 11, 13; 19:1, 3, 6, 12, 15; 20:4; 21:1, 4, 7, 8, 11, 12, 14; 22:2, 5, 6, 11, 16, 18, 24, 29, 30; 23:2, 5, 7, 12, 15, 24, 29, 31, 38; 24:3, 5, 8; 25:1, 3, 7-9, 15, 27-29, 32; 26:1, 2, 18; 27:1, 2, 4, 8, 11, 16, 19, 21, 22; 28:2, 12, 14, 16; 29:4, 8, 9, 16, 19-21, 25, 30-32; 30:1-5, 8, 10-12, 17, 18; 31:1, 2, 7, 10, 15-17, 23, 27, 28, 31-38; 32:1, 6, 14, 15, 25, 26, 28, 30, 36, 42, 44; 33:1, 2, 4, 10-13, 17, 19, 20, 23, 25; 34:1, 2, 4, 8, 12, 13, 17, 22; 35:1, 13, 17-19; 36:1, 6, 27, 29, 30; 37:6, 7, 9; 38:2, 3, 17; 39:15-18; 40:1; 42:7, 9, 15, 18, 19; 43:8, 10; 44:1, 2, 7, 11, 24-26, 30; 45:2, 5; 46:1, 23, 25, 28; 47:1; 48:1, 8, 12, 30, 35, 38, 40, 43, 44, 47; 49:2, 5-7, 12, 13, 16, 18, 26, 28, 30, 32, 35, 37-39; 50:1, 4, 10, 18, 20, 21, 30, 31, 33, 35, 40; 51:25, 33, 36, 39, 52, 58。这些表述也出现在其它所有先知书中,经上却没有一处提到圣灵对他们说,或耶和华通过圣灵对他们说。
1152.“酒、油”表示被亵渎的出于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真理和良善的敬拜。这从“酒”和“油”的含义清楚可知:“酒”是指真理(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油”是指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良善(对此,参看AE 375节)。“酒”表示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真理,因为它在此与油连在一起,而油表示来自属天源头的良善。因为与前一节经文一样,这一节经文也有成双成对的事物,其中一种事物表示属于真理的东西,另一种事物表示属于良善的东西,这两者都来自同一个源头;由此可推知,“酒”表示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真理,因为“油”表示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良善。在圣言中,“酒”表示真理或属灵良善(参看AE 376节);因为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真理与属灵良善是一致的。油也一样;当所指的是圣膏油时,“油”表示属天之爱的良善,但当所指的是他们在节日用来膏抹自己的油时,“油”表示属灵之爱的良善。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前面说过,圣治的一条律法是这样:人应自己强迫自己;但这条律法的意思是说,他应强迫自己远离邪恶,而不是说,他应强迫自己走向良善;因为对人来说,强迫自己远离邪恶是可能的,但强迫自己走向本身为良善的良善是不可能的。当一个人强迫自己走向良善,不强迫自己远离邪恶时,他就是出于自己,而不是出于主行善,因为他为了自我,或世界,或回报,或出于恐惧强迫自己走向良善;这种良善本身不是良善,因为在它里面为目的的,是这个人自己,世界,或回报,而不是良善本身,因而也不是主;使良善成为良善的,是爱,而不是恐惧。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强迫自己远离邪恶,并通过这种方式移除邪恶之前,强迫自己向邻舍行善,接济穷人,资助教会,行公义,从而强迫自己走向仁爱和真理,那么这就像一种姑息治疗法,只从外在来治疗疾病或溃疡,或像仅仅通过外在行为,一个通奸者强迫自己贞洁,一个骄傲的人强迫自己谦卑,或一个不诚实的人强迫自己诚实一样。
但当一个人强迫自己远离邪恶时,他就洁净了他的内在,当这内在被洁净时,他就出于自由行善,而不是强迫自己行善;因为一个人强迫自己远离邪恶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进入天堂的自由,本身为良善的一切良善都来自这种自由;因此,人不会强迫自己走向这种良善。表面上看,强迫自己远离邪恶和强迫自己走向良善之间似乎有一种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并没有这种联系。我从经历的证据中得知,许多人强迫自己行善,却不强迫自己远离邪恶;但当探究这些人时,就会发现,来自里面的邪恶粘附在他们所行的良善上;因此,他们的良善就像用泥土或粪便制成的偶像或塑像。我被告知,这些人以为神是可以通过荣耀或赞美和供物来获得的,即便这些荣耀或赞美和供物发自一颗不洁的心。然而,在世人眼前,一个人可能会强迫自己走向良善,尽管他不强迫自己远离邪恶,因为在世上,他会因此而得到回报;世人关注外在,很少关注内在;但在神面前,情况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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