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53.(5)主凭自己从父那里运作,而不是反过来。此处运作与差遣圣灵是一样的,因为前面提到的运作都是主的运作,一般来说,这些运作是改造、重生、更新、复活、成圣、称义,从邪恶中洁净,罪的赦免和拯救;但如今它们都被归于独自为神的圣灵。主从父那里,或说代表父执行这些运作,而不是反过来,这一点首先要从圣言来证明,然后通过许多理性论据来说明。通过以下圣言经文从圣言来证明:
当我要从父那里差到你们这里的保惠师,就是从父出来的真理的灵来到时,祂要为我作见证。(约翰福音15:26)
我若不去,保惠师就不到你们这里来;我若去,就差祂到你们这里来。(约翰福音16:7)
保惠师,就是真理的灵,不是凭自己说的,祂要将受于我的,传告你们。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所以我说,祂要将受于我的,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3-15)
圣灵还没有来,因为耶稣还没有得荣耀。(约翰福音7:39)
耶稣向门徒吹气,说,你们受圣灵。(约翰福音20:22)
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我必作成,叫父因儿子得荣耀。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我必作成。(约翰福音14:13, 14)
从这些经文很清楚地看出,主差遣了圣灵,也就是说,是祂执行了如今被归于独自为神的圣灵的这些运作;因为祂说,“祂要从父那里差保惠师来”,“祂要差它到他们这里来”,“圣灵还没有来,因为耶稣还没有得荣耀”;荣耀之后,祂向门徒吹气说,“你们受圣灵”;祂还说,“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我必作成”;保惠师“要将受于我的,传告你们”。保惠师和圣灵是一样的(参看约翰福音14:26)。以下经文表明,父神并不凭自己通过子运作这些能量,或执行这些过程,而是子凭自己从父那里运作它们:
没有人在任何时候见过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祂表明出来。(约翰福音1:18)
别处:
你们任何时候都没有听见父的声音,也没有看见祂的形状。(约翰福音5:37)
由此可知,父神在圣子里面运作,并作用于圣子,而不是通过圣子运作;主凭自己从父那里运作;因为祂说:
父的一切都是我的。(约翰福音16:15)
父已将万有交在子手里。(约翰福音3:35)
又:
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约翰福音5:26)
又:
我对你们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翰福音6:63)
主说,真理的灵从父出来(约翰福音15:26),因为它从父神那里出来进入子,并由父那里从子出来。因此,祂还说:
到那日你们就知道父在我里面,我在父里面,你们在我里面,我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14:11, 20)
主的这些明确宣告使基督教界的错误和希腊教会的错误都暴露无遗:基督教界的错误是,父神差遣圣灵到人那里;希腊教会的错误是,父神直接差遣圣灵。主凭自己从父神那里差遣圣灵,而不是反过来,这个真理来自天堂。天使称之为奥秘,因为迄今为止,它还没有向世人透露。
128.“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表示在对真理的纯正情感上坚定不移,直到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的人将进入新天堂。这从“得胜”的含义清楚可知,“得胜”当论及那些渴望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时,是指在对真理的纯正情感上坚定不移,甚至直到在世上的生命结束。经上说“得胜的”,是因为他们是那些承受来自邪恶和虚假的属灵试探,与它们争战的人;“得胜”就是抵制邪恶和虚假,如仇敌那样驯服并征服它们。但没有人会得胜,除非他在对真理的属灵情感上坚定不移,甚至直到他在世上的生命结束。那时,工作就完成了,因为一个人会永远保持他那时的样子,也就是他的生活直到那时的样子;死亡则是它的结束。不过,没有人能得胜,唯独主能。人若以为他凭自己得胜,不是与他同在的主得胜,就不会得胜,而是跌倒;因为得胜的,是属灵的信仰,而属灵的信仰丝毫不来自人,完全来自主。至于什么是属灵的信仰,可参看《最后的审判》(33–39节)和《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108–120节),什么是属灵的试探(NJHD 187–201节)。“不受第二次死的害”是指进入新天堂,这一点无法理解,除非知道何谓先前的天或天堂,何谓启示录21章所论述的新天或新天堂。何谓先前的天或天堂在《最后的审判》这本小书有所说明(LJ 65–72);何谓新天或新天堂在《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这本书有所说明(NJHD 1–7节)。但在解释启示录20-21章时会说明“第一次的死”、“第二次的死”,以及“头一次复活”和“第二次复活”是什么意思;在那里,经上说:
其余的死人还没有复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这是头一次的复活。在头一次复活有份的,有福了,圣洁了;第二次的死在这些人身上没有权柄;他们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启示录20:5–6)
又:
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火与硫磺的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示录21:8)
由此清楚可知,“第二次的死”是诅咒。因此,受它的害就是被诅咒;而另一方面,不受它的害就是被拯救。由于所有得救的人都进入新天堂,所以“不受第二次死的害”表示进入新天堂。关于新天堂和组成它的人,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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