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14

14.⑺凡不承认神者

14.⑺凡不承认神者皆被逐出教会、受到诅咒。凡不承认神者皆被逐出教会、受到诅咒。其原因在于,神是教会的全部,我们称之为神学的神圣真理则构成教会。所以,否认神就是否认属教会的一切事物。因这样的否认而与教会隔绝;并非神与人隔绝,而是人自己与神隔绝。将人逐出教会的,就是这种否认,因而他不是被神、而是被他自己逐出教会。他受到诅咒的原因在于,凡被逐出教会者也被逐出天堂。因为地上的教会和天使天堂合而为一,就象人里面的内在人与外在人,或属灵之物和属世之物。神如此造人,是为了使他的内在人可以居于灵界,而外在人则居于尘世。因此,他被造为两个世界的居民,以便属于天堂的属灵之物能被植入在属于尘世的属世之物中,就象种子被播种于土壤中,他因而变得稳定并持续到永恒。
人若因否认神而将自己逐出教会、从而逐出天堂,也就关闭了其内在人的意愿和给予他快乐的爱。因为人的意愿是其爱的容器,并成为爱的居所。但他无法关闭内在人的理解力,因为若能关闭且已关闭,他就不再是人。然而,他的意愿之爱用谬念冲昏了理解力的高层区域,结果,理解力向属于信的真理和属于仁的良善关闭,因而越来越反对神和教会的属灵事物。人就这样切断了与天堂天使的联系,并因着这种切断而使自己与地狱的撒旦相联,想得和他们一模一样。所有撒旦都否认神,并愚蠢地思想神和教会的属灵事物,凡与他们联结的人也一样。
这样的人在其灵的指引下,如独处时,任由他的思维被恶与假的愉悦支配。他在自己里面孕育并生出这些恶与假。这时,他认为神不存在,或者神只不过是从讲台发出的一个词而已,用来使老百姓服从正义的法律,也就是社会的法律。他还认为圣言(牧师据此声称有一位神)只不过是传道人的大量故事,因着权威而被神圣化,而十诫或教义问答只是一本小册子,当被孩子们翻烂时,就被扔在一边,因为它教导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等等;谁不能从民法中获知这些事?他认为教会是一些头脑简单、容易受骗和思想软弱之人的聚会,他们能看到他们看不到的东西。他视人,包括他自己,如动物,其死后的生命与动物死后的生命一样。
他的内在人就是这样想的,尽管其外在人的说法完全不同。因为就象刚才说的,每个人都有一个内在和一个外在;构成这个人的是内在,也就是死后活着的灵。而外在则被埋进坟墓,正是这外在使他道貌岸然,扮演伪善者的角色;他因否认神而面临诅咒。就人的灵而言,每个人都与灵界中类似自己的灵人相联,如同他们当中的一员。我经常被许可看到人的灵也生活在那里的各个社群,其中有的在那里的天使社群,有的则在地狱社群。我还得以与他们交谈数日,令我很不解的是,尚活在肉身的这个人本人却对此一概不知。这经验清楚表明,那些否认神的人早已在受诅咒者之列,死后则归到他们自己的同类当中。

诠释启示录 #29

29.“为地上诸王元

29.“为地上诸王元首的”表示教会里源于良善的一切真理都来自祂。这从“诸王元首”和“地”的含义清楚可知:“诸王元首”是指一切真理皆来自祂,“元首”(即首领)是指首要之物,“诸王”是指真理,它因论及在此被称为“诸王元首”的主,故表示一切真理皆来自祂;“元首”(即首领)表示首要之物(参看《属天的奥秘》,1482, 2089, 5044节),“王”是指真理,这一点参看对下一节经文的解释,那里说“使我们作王和祭司”(AE31节)。“地”是指教会,对此,下文将详述。不知道圣言内义的人必以为此处所指的是全地的诸王;但所指的不是诸王,也不是地;“诸王”表示所有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地”表示教会。

地表示教会,这一点在《属天的奥秘》一书的许多地方都有说明,从中可以看出这些细节:“地”表示主的国度,以及教会(AC 662, 1066, 1068, 1262, 1413, 2928, 3355, 4447, 4535, 5577, 8011, 9325, 9643节);这主要是因为“地”是指迦南地,教会自上古时代就在迦南地(AC 567, 3686, 4447, 4454, 4516, 4517, 5136, 6516, 9325, 9327节);还因为“地”在灵义上表示住在其上的民族,以及他们的敬拜(AC 1262节);“新天新地”表示天堂和地上的教会(AC 1733, 1850, 2117–2118, 3355, 4535,10373节)。

创世记头几章所论述的天地创造在内义上描述的是上古教会的建立(AC 8891, 9942, 10545节);“创造”就是建立或恢复和重生(AC 10373节);“土地”也表示教会,但它凭接受种子,也就是真理而被称为土地,“地”凭其上的民族和他们的敬拜而被称为地(AC 566, 1068, 10570节)。此外,“地”因表示教会,故也表示宗教,因而还表示偶像崇拜;如埃及地,非利士人的地,迦勒底的地和巴比伦的地,等等。“地”表示教会,这一点在《最后的审判》一书(LJ 3–4节)也有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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