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39.(1)圣灵是神性真理,也是从那一位神,即从主神救主那里发出的神性能量和运作,或神性能力和活动,神性三位一体在这一位神里面。严格来说,圣灵表示神性真理,因而也表示圣言;在这层意义上,主自己就是圣灵。但由于当今教会用“圣灵”这个词来描述神性运作,神性运作实际上是称义的过程,所以这就是此处赋予圣灵的含义,也是主要论述的主题。这样做的另一个原因是,神性运作是通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实现的;发出之物与发出它的那一位是一个,具有同一本质,就像灵魂、身体和从它们发出之物这三者一起构成一个本质一样,这个本质在人里面是纯粹的人性,但在主里面既是神性,同时也是人性;荣耀之后,这些就合一,就像在先之物与其在后之物,或本质与其形式合一一样。因此,被称为圣父、圣子和圣灵的三个要素在主里面为一。
前面已经说明,主是神性真理本身,或神性真实(Divine verity)。圣灵就是神性真理,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从耶西的树墩子必生出一个嫩芽;耶和华的灵必停留在祂身上,就是智慧和理解的灵,谋略和能力的灵;祂必以口中的棒击打地,以嘴里的气杀戮恶人;公义必当祂的腰带,真理必当祂大腿的带子。(以赛亚书11:1, 2, 4, 5)
又:
他必像狭急的洪水而来;耶和华的灵必举起旗帜反对他;然后一位救赎主必来到锡安。(以赛亚书59:19, 20)
又:
主耶和华的灵在我身上;因此,耶和华膏我去报好信息给贫穷的人。(以赛亚书61:1; 路加福音4:18)
又:
这是我的约;我在你身上的灵,我的话,必不离你的口,从今直到永远。(以赛亚书59:21)
由于主是真理本身,所以从祂发出的一切都是真理,这就是保惠师的意思,保惠师也被称为真理的灵和圣灵。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我将真理告诉你们;我去是与你们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师就不到你们这里来;我若去,就差祂到你们这里来。(约翰福音16:7)
只等真理的灵来了,祂要引导你们进入一切的真理,因为祂不是凭自己说的,乃是要把祂所听见的都说出来。(约翰福音16:13)
祂要荣耀我;因为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所以我说,祂要将受于我的,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4, 15)
我要求父另外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师,就是真理的灵;世界不能接受祂,因为它看不见祂,也不认识祂;你们却认识祂,因祂与你们同住,并且要在你们里面。我必不撇下你们为孤儿;我必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必看见我。(约翰福音14:16-19)
当我要从父那里差到你们这里的保惠师,就是真理的灵来到时,祂要为我作见证。(约翰福音15:26)
祂被称为圣灵。(约翰福音14:26)
主所说的“保惠师”或“圣灵”是指祂自己,这一点从祂的话明显看出来,即“世界不认识祂”:
你们却认识祂;我必不撇下你们为孤儿;我必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必看见我。(约翰福音14:17-19)
另一处:
看哪,我常与你们同在,直到时代的完结。(马太福音28:20)
以及这些话:“祂不是凭自己说的,乃是从我领受的。”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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