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7.救赎和十字架受难必须被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事件;否则,人的心智就会搁浅,就象船只及其上的舵手、船长和船员一起撞到堤岸或岩石上,失去控制;也就是说,它会在关乎主救赎的一切事上误入歧途。若对这两个不同事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人就如同在梦中看到虚幻事物,并从这些事物中得出结论,以之为真,而事实上,它们是荒诞不经的;或他就象有人在夜间行走,抓住一些树叶,以为它们是某个人的头发,走近后,却将自己的头发缠到了树枝上。不过,尽管救赎与十字架受难是两个不同事件,但它们在实现救赎的过程中仍合而为一。因为主凭借祂与父的合一(这种合一通过十字架受难成就)而成为永恒的救赎主。
309. 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杀人”这条诫命表示不杀人,不对他造成致命伤害,不残害他的身体。它也表示不对人的名字或声誉做出任何极端伤害,因为对很多人来说,名声与生命同样宝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杀人”包括意欲杀害的敌意、仇恨和报复的情感。杀意就隐含在它们里面,就像藏在木头灰烬下的余火。地狱之火正是这火,不是别的,因此才会有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等说法。这些激情是意念层面的“杀人”,不是行为层面的“杀人”。倘若无须顾忌触犯法律、遭到反击或报复,这些激情就会爆发为行动,尤其是意念当中包含背叛或凶残的意味时。从主的话明显可知,这种仇恨就是谋杀: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不可杀人”;又说“杀人者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理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地狱之火。(马太福音5:21,22)
原因在于,意念中的一切其实是意愿的行动,因而就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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