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6.(6)十字架受难是主作为最伟大的先知所忍受的最后试探,也是荣耀祂的人身,即把它与父的神性合一的手段;但它不是救赎。主降世是为了两件事,祂通过这两件事拯救世人和天使,即:救赎和荣耀祂的人身。这两者彼此不同,但在拯救方面却构成一体。前面说明何为救赎的作为,即:救赎就是与地狱争战,征服地狱,恢复天堂的秩序。而荣耀是主的人身与父的神性合一。这是逐步实现的,并通过十字架受难完全完成。因为就每个人而言,他应靠近神;人怎样靠近,就神而言,祂就怎样进入他。这和圣殿一样,圣殿必须首先由人手来建造,然后被祝圣,最后求神同在,并求祂在那里与教会结合。这种结合本身是通过十字架受难完成的,因为那是主在世上所经受的最后试探;结合是通过试探实现的。因为在试探中,表面上看,人似乎独自一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那时,神在人的至内层,或他心智的内层而最亲密地与他同在,并支撑他。因此,当有人在试探中得胜时,他就从至内层与神结合,或说与神最亲密地结合,就像主在试探中从至内层与父神合一一样。在十字架受难中,主独自一人,这一点从祂在十字架上的呼求明显看出来:
神啊,你为什么离弃我?(马太福音27:46)
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也明显看出来:
没有人夺去我的命,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弃,也有权柄再取回。这命令我从我父领受了。(约翰福音10:18)
由此可见,主不是在其神性方面,而是在其人身方面受苦;至内层,或说最亲密的关系,因而最完整的合一由此实现。这一点也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说明:当一个人在身体上受苦时,他的灵魂并不受苦,只是悲伤;得胜之后,神就除去这悲伤,像人擦去眼泪一样擦去它。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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