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3. (4)救赎纯粹是神性行为。人若知道地狱的性质,在主来之时它已上升到何等高度,并如何淹没整个灵人界,以及主用何等大能将它扔下去,并驱散它,然后将地狱和天堂归入秩序,必忍不住惊呼,所有这一切纯粹是神性行为。
第一,地狱的性质:它由不计其数的灵人组成,因为它囊括了自创世以来因邪恶的生活和虚假的信仰而远离神的所有人。
第二,前面章节(115-122节)在某种程度上描述了主到来之时,地狱上升到何等高度,以及如何淹没整个灵人界。没有人了解主第一次到来时的情形,因为它在圣言的字义中并未揭示出来;但我被允许亲眼看到祂第二次到来时的情形,由此可得出有关前一个时期的某些结论。这在我1758年出版于伦敦的《最后的审判》这本小册子中有所描述。
第三,该书还说明主用何等大能将地狱扔下去,并驱散它。不过,此处没有必要重述我在书中所阐述的见证,因为这本书仍能买到,在伦敦的印刷商那里还有很多库存。凡读过这本书的人都能清楚看出,这一切必是全能之神的作为。
第四,我尚未描述主如何将天堂和地狱的一切事物分别归入秩序,因为恢复天堂与地狱的秩序从最后的审判一直延续到现在,并仍在继续;不过,这本书出版后,如有需求,我也会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对于这次事件,就我而言,我已天天并继续在其中看到主的神性全能,仿佛面对面。严格来说,重整灵界与救赎行为有关,而此前的阶段则与最后的审判有关。人们若将救赎和最后的审判分开看待,那么当觉知被有关对应关系的解读所启示时,就能看到有关它们的很多事,也就是隐藏在圣言预言部分的比喻之下,但仍对它有所描述的事。
救赎和最后的审判只能通过比喻来说明,甚至这些说明也是十分有限的。它们好比与全世界所有民族组成的军队所进行的一场战争,而这些军队装备了长矛、盾牌、刀剑、火枪、大炮,并由那些训练有素的精明将军和其它军官来率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地狱里的众多灵人掌握我们这个世界所不知的技能,并在他们自己人当中进行操练,专门研究如何向那些来自天堂的人发起进攻,并诱捕、围攻和袭击他们。
主与地狱的争战还好比(尽管不大恰当)与地上的所有野兽作战,击杀或制服它们,直到一个也不敢出来攻击主所保护的人;以至于这人仅仅摆出一副威胁的面孔,它就立刻退后,仿佛感觉有一只秃鹫要啄破它的胸腔,刺穿它的心脏。此外,在圣言中,地狱灵也被描述为野兽;这也是与主同处四十天的野兽所表示的(马可福音1:13)。
最后审判和救赎还好比当巨浪冲破堤岸,冲进田地和城镇时阻挡整个海洋;主征服地狱就是以祂令大海平静时所说的话来表示的:
住了吧!静了吧!(马可福音4:38,39;马太福音8:26;路加福音8:23,24)
因为“大海”在此如在其它地方那样表示地狱。
如今,主在每个正在重生之人里面以类似的神性力量与地狱争战。地狱以恶魔般的愤怒攻击所有这样的人,若非主抵挡并制服地狱,他们必要屈服。因为地狱就像一个怪物般的人,或像一头巨狮(圣言中另一个比方)。因此,除非主捆住那狮子或怪物的手脚,要不然,人在努力逃脱这个邪恶后,又不可避免地主动陷入另一个邪恶,然后不断陷入其它邪恶。
241.“第一个活物像狮子”表圣言的神性真理的能力。“狮子”表示真理的能力,在此表示圣言的神性真理的能力。这一点从地上的狮子、灵界的狮子和圣言明显可知:在地上,狮子的力量胜过百兽;在灵界,狮子是神性真理能力的代表形像;在圣言,狮子表示神性真理的能力。至于何为圣言神性真理的能力,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49节)和《天堂与地狱》(228-233节)。因此,耶和华,或主被比作“狮子”,也被称为“狮子”。如以下经文:
狮子吼叫,谁不惧怕呢?主耶和华一说话,谁能不说预言呢?(阿摩司书3:8)
我必不回来毁灭以法莲,他们必跟随耶和华而行。祂如狮子吼叫。(何西阿书11:9-10)
狮子和少壮狮子怎样咆哮,耶和华也必怎样降临,在锡安山上争战。(以赛亚书31:4)
看哪,犹大支派中的狮子,大卫的根,已得胜。(启示录5:5)
犹大是小狮子,他蹲伏,卧如狮子,谁敢惹他?(创世记49:9)
在这些经文中,从主而来的神性真理的能力被描述为“狮子”。“吼叫”表示凭着反对地狱意欲夺人的能力说话和行事。主解救他脱离地狱,如同狮子掠食。“蹲伏”表示聚集力量,“犹大”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96, 266节)。
天使大声呼喊,好像狮子吼叫。(启示录10:3)
他蹲伏,卧如老狮,谁敢惹他?(民数记24:9)
看哪,这民起来,仿佛老狮,挺身,好像少壮狮子。(民数记23:24)
这论及以色列,以色列表示教会,他的能力,也就是承神性真理被如此描述。又:
雅各余剩的人必在民中间,如林间百兽中的狮子,又如少壮狮子在羊群中。(弥迦书5:7-8)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如以赛亚书11:6; 21:6-9; 35:9;耶利米书2:15; 4:7; 5:6; 12:8; 50:17; 51:38;以西结书19:3, 5-6;何西阿书13:7-8;约珥书1:6-7;民数记2:12;诗篇17:12; 22:13; 57:4; 58:6; 91:13; 104:21-22;申命记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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