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1.(3)这样,主不仅救赎了世人,也救赎了天使。这一点从前一节所说的可推知,即:没有主的救赎,天使们不能继续存在,或说继续处于完好的状态。除了已经提到的原因外,还可以补充两个原因:(1)在主第一次降临时,地狱已经增长到充满位于天堂与地狱之间的整个灵人界的程度,从而不仅扰乱了最低层天堂,还攻击中间天堂,他们以上千种方式侵扰它;若没有主的维持和保护,中间天堂早就毁灭了。在示拿地所建的塔顶通天的塔就是指地狱的这种暴动或攻击。但其建造者的这种企图因语言的变乱而被挫败;这些建造者被驱散了,这城被称为巴别(创世记11:1-9)。出版于伦敦的《属天的奥秘》一书解释了塔和语言变乱在那里表示什么。
地狱增长到这种程度,是因为当主降世时,全地都因偶像崇拜和巫术而完全疏远了神;存在于以色列人中间,后来存在于犹太人中间的教会因歪曲和玷污圣言而彻底毁灭。所有这些人,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死后都涌入了灵人界,在那里,他们的人数最终如此增长,甚至成倍增加,以至于只有靠神亲自降临,只有靠祂神性臂膀的力量,他们才能被赶出去。1758年于伦敦出版的《最后的审判》这本小著描述了这项任务是如何完成的。它是由在世时的主完成的。如今,主又做了类似的事,因为如前所述,这是祂第二次降临的时候,整个启示录,马太福音(24:3, 30),马可福音(13:26),路加福音(21:27),使徒行传(1:11),以及别的地方都预言了祂的第二次降临。不同之处在于,在主第一次降临时,地狱是因偶像崇拜者、巫师和歪曲圣言的人而大大增长的;而在祂第二次降临时,地狱是因所谓的基督徒而增长的,无论那些充满自然主义的基督徒,还是那些通过确认他们关于来自永恒的三个神性位格,主的受难构成救赎本身的虚构信仰而歪曲圣言的基督徒;因为启示录(12和13章)中的“龙和他的两只兽”就是指这些人。
(2)主也救赎天使的第二个原因是,主不仅使每个人,还使每位天使躲避邪恶,并将其保持在良善中;因为没有人,无论天使还是人,凭自己处于良善,而是一切良善都来自主。因此,当天使在灵人界的脚凳被抽走时,他们就变得像一个人坐在宝座上,而宝座的支撑或底座却被移除了。在神眼里,天使并不纯洁,这一点从圣言的预言部分和约伯记,以及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即:没有一位天使以前不是一个人。这证实了本书开头以普遍和具体形式对新天堂和新教会信仰的阐述,即:“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除,祂通过与地狱争战并战胜它而移除了它,由此征服它,并使它服从祂自己。”此外,“耶和华神降临并取得人身,是为了使天堂里的一切和教会里的一切都恢复秩序;因为那时,魔鬼的势力,即地狱的势力,已经战胜了天堂的势力,而在地上,邪恶的势力战胜了良善的势力;因此,人类面临着迫在眉睫的毁灭威胁,或说一场彻底诅咒的威胁就站在门口。耶和华神通过祂的人身移除了这场迫在眉睫的毁灭或诅咒,从而救赎了天使和人类。由此清楚可知,除非主降临,否则没有人能得救。今天也是如此;因此,除非主再次降世,否则没有人能得救”(参看TCR 2—3节)。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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