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0.没有主的救赎,罪孽和邪恶就会遍及自然界和灵界中的整个基督教界;其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每个人死后都会进入灵人界,在那里和以前完全是同一个人,或说和死前完全一样。进入灵人界,没有人会被阻止与已故的父母、兄弟、亲戚和朋友交谈。然后每个丈夫都先找他的妻子,每个妻子都找她的丈夫;他们的配偶,以及家人和朋友会把他们引入那些外在像羔羊,内在像豺狼,或说外表像绵羊,内心像豺狼的各种群体中;甚至就连那些过着虔诚生活的人也被这些人或豺狼引入歧途。通过这种方式,以及自然界中未知的邪恶艺术,灵人界充满恶毒的人,就像绿色的死水潭充满蛙卵一样。
与那里的恶人联系就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人若与强盗或海盗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最终会变得和他们一样;人若与奸夫和淫妇一起生活,很快就会对通奸毫不在意;人若与亡命之徒混在一起,很快就会对向任何人施暴毫不在意,或说最终会毫无顾及地向任何人施暴。因为一切邪恶都具有传染性,可以比作瘟疫,瘟疫仅仅通过身体散发的气息或臭气就能传播;它们也可以比作癌症或坏疽,它慢慢扩散,先感染较近的部位,然后感染较远的部位,直到最后整个身体都被摧毁。每个人与生俱来的邪恶快乐是造成这一切的原因。
由此可见,没有主的救赎,没有人能得救,天使们也不能继续处于完好的状态。任何人免遭毁灭的唯一避难所都在主里面,因为祂说:
你们要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住在葡萄树上,凭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住在我里面,也是这样。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人若不住在我里面,就被丢出去并枯干,扔在火里烧了。(约翰福音15:4-6)
683.“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当恶人与善人分离,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被清晰接受时,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都服从主。这从“世上的国”、“主和主基督”的含义清楚可知:当成了主的时,“世上的国”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以爱和信被接受(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主和主基督”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和从这爱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下文会看到,主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基督”。
“主的国”表示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因而在那些接受的人那里,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主通过从祂发出、通常被称为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之物,同样通过公义和公平,以及爱和信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掌权。主正是通过这些掌权;因此,严格来说,它们才是主在那些接受它们之人那里的国。当这些在天使和世人那里掌权时,就是主自己掌权,因为从祂发出的事物就是祂自己。天堂里的主正是发出的神性。
诚然,主不仅掌管那些接受来自祂的属天和属灵的神性事物的人,还掌管那些不接受的人,如地狱里的所有人;然而,不能说主的国在地狱,因为那里的人完全不愿意被发出的神性并照其秩序的律法管理;事实上,他们否认主,转身离开祂;然而,主仍掌管他们,但不是作为祂国度的臣民和公民,而是作为顽固和叛逆的人来掌管,约束他们,好使他们不互相行恶,尤其不向那些属于主国度的人行恶。
主的国就是从祂发出并被接受之物,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主国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在主祷文: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
此处“国”明显表示对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主在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中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在一起,因为经上补充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当这些以内心和灵魂,也就是以爱和信被接受时,神的旨意就成就了。
在别处:
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这一切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6:33)
“天国”在灵义上表示神性真理,“义”表示神性良善,故经上说:“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但在至高意义上,“天国”表示主,因为祂是其国度的全部,“义”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的功德。由于被主掌管的人只渴望和热爱诸如属于主的那类事物,所以在他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永远被引向幸福;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一切都要加给他了”,意思是,倾向于拯救他的一切,都必照着他的心愿成就。
由于天堂凭对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为天堂,教会同样如此,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天堂和教会由“神的国”和“天国”来表示;因此,在马太福音,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被主称为“天国之子”:
田地就是世界,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马太福音13:38)
很明显,“天国之子”表示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因为经上说“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种”表示神性真理,“稗子”表示地狱的虚假;这些人被称为“(儿)子”,是因为就圣言的灵义而言,“儿子”表示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虚假(参看AE 166节)。
此外,“神的国”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可参看AE 48节);在人那里的“神的国”表示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智慧,随之处于抵制虚假和邪恶的能力;因此,“掌权”唯独属于主(也可参看AE 3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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