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112

112.第三个记事:

112.第三个记事:

天亮后不久,我醒来一次,走进家门前的花园,看到太阳在他的荣耀中升起,他周围有一个光环,起初很微弱,但后来变得更清晰,像金子一样闪闪发光,它的边缘下面有一片升起的云,这云因太阳的光线而像红宝石一样闪闪发光。这让我想起了上古之人的寓言,这寓言用银翅膀、金脸庞或嘴里含金来描绘黎明女神欧若拉。当我的心智沉浸在这些沉思的快乐中时,我进入灵里,听见一些灵人在交谈,他们说:“但愿我们可以与那个将纠纷的苹果扔到教会领袖中间的创新者谈一谈;许多平信徒都冲向这个苹果,把它捡起来,放在我们眼前让我们看。”他们所说的苹果是指那本名为《新教会教义纲要》的小著。他们说:“这无疑是一本分裂的著作,是以前没有人想到的。”然后,我听见其中一个人惊呼:“分裂者?这是异端!”但他身边的一些人反驳说:“安静!住嘴!这不是异端。它从圣言中引用了大量经文;我们的新信徒都会关注并支持这些经文的,我们所说的新信徒是指平信徒。”

听到这些话,我因在灵里,于是就上前说:“我在这里,有什么问题吗?”他们当中有一个人,一个德国人,如我后来所了解到的,一个萨克森人,立刻以权威的语气说:“你怎敢颠覆基督教界多个世纪以来建立的敬拜?这种敬拜建立在以下教导上:父神要作为宇宙的创造者被呼求,祂的儿子作为中保被呼求,而圣灵作为运作者被呼求。此外,你剥夺了第一位和最后一位神的人格,尽管主自己说:‘你们祷告时,要这样祷告:我们在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因此,我们不是被吩咐要呼求父神吗?”这些话说完,一片寂静,所有支持发言者的人都站立,就像勇敢的海兵站在战舰上一样,他们准备在看到敌人的舰队时大喊:“现在让我们战斗吧;胜利一定属于我们!”

然后我起身发言,说:“你们中间谁不知道神从天上降下来,成了人呢?因为经上记着:‘圣言与神同在,圣言就是神。圣言成了肉身。’此外,你们中间谁不知道(这时,我看着福音派信徒,那个刚才向我说话的独裁者就在他们中间),在童女马利亚所生的基督里,神为人,人为神呢?”会众对此一片哗然;因此,我说:“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一点吗?这符合你们那被称为《协和信条》的信仰告白的教义,在那里,这一点是肯定的,是得到充分证实的。”然后,这个独裁者转向会众,问他们是否知道这一点。他们回答说:“我们很少研究这本书关于基督位格的内容,但我们花了大量精力研究了唯信称义。然而,如果这本书是这么写的,我们就同意。”于是,其中一个人想起来了,说:“书上是这么写的;此外,它说,基督的人性被提升到神性威严及其一切属性;还说,就人性而言,基督坐在父的右手边。”

当听到这话时,他们沉默了。由于这是无可争议的,所以我再次发言说:“既然如此,那么父不就是子,子不就是父吗?”然而,这句话让他们感觉刺耳,于是我继续说:“你们要听从主的话。如果你们以前没有听从,那么现在就听从它们。祂说:‘我与父为一;父在我里面,我在父里面;父啊,凡我的都是你的,凡你的也都是我的;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这些话是什么意思呢?不就是在说父在子里面,子在父里面,他们为一,如同人的灵魂和身体为一,因而他们是一个位格吗?如果你们信《亚他那修信经》,而那里说了几乎同样的话,那么这难道不是你们的信仰吗?然而,从刚才所引用的经文中只取主说的这一句话:‘父啊,凡我的都是你的,凡你的也都是我的。’这句话还能是什么意思呢?不就是在说父的神性属于子的人性,子的人性属于父的神性,因此在基督里,神为人,人为神,因而他们为一,如同灵魂和身体为一吗?

“同样,每个人都可以这样说自己的灵魂和身体,即:‘凡我的都是你的,凡你的也都是我的;你在我里面,我在你里面;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你;我们在位格和生命上都为一。’原因在于,灵魂在这个人里面,就在他的整个和每一部分里面,因为灵魂的生命就是身体的生命,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这一切清楚表明,父的神性就是子的灵魂,子的人身就是父的身体。儿子的灵魂不是来自父亲吗?儿子的身体不是来自母亲吗?我们所说的父的神性,是指父自己,因为祂与祂的神性是同一个;这神性是一,是不可分割的。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从天使加百列对马利亚说的话也明显看出来,即:‘至高者的能力荫庇你,圣灵要临到你身上;从你所生的圣物必称为神的儿子。’就在刚才,主被称为‘至高者的儿子’,在别的地方被称为‘独生子’。但你们只把祂称为马利亚的儿子,从而摧毁了祂的神性观念;然而,摧毁这种观念的,只是神职人员当中学识渊博的人,和平信徒当中的学者,因为当这些人把自己的思维提升到属于身体的感官事物之上时,他们就关注自己名声的荣耀;这不仅遮蔽带来神荣耀的光,还熄灭这光。

“让我们回到主祷文,那里说:‘我们在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你们这些在场的人将这些话理解为只在其神性中的父;而我却理解为在其人身中的父。此外,这人身就是父的名;因为主说:‘父啊,荣耀你的名’,也就是说,荣耀祂的人身;当这一切成就时,神的国就降临了。这篇主祷文现今被吩咐的原因是很明显的,即:为的是可以藉着祂的人身接近父神。主也说:‘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在先知书祂说:‘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祂名称为奇妙、勇士、永在的父。’在别的地方又说:‘耶和华啊,你是我们的父,从万古以来,你名为我们的救赎主。’此外,在其它许多地方,主我们的救主被称为耶和华。这才是对主祷文中的这些话的正确解释。”

说完这些话,我看着他们,注意到他们脸上的表情随着他们心智状态的变化而变化,有的赞同我并看向我,有的不赞同,并转身离开。这时,我看见右边有一片乳白色的云,左边有一片乌云;在每种云下面都像是有一场雨降下。乌云下面像是有深秋之雨,而乳白色的云下面像是有早春的露水。然后,突然间,我从灵里进入了身体,因而从灵界回到了自然界。


诠释启示录 #228

228.“这些事是阿

228.“这些事是阿们,忠信真实的见证人说的”表示一切真理和信的一切都来自祂。这从“阿们”和“忠信真实的见证人”的含义清楚可知:“阿们”是指真实或真理(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忠信真实的见证人”当论及主时,是指来自祂的信的一切;“见证”当论及主时,表示来自祂的神性真理,因而表示信的一切,因为信属于真理,真理属于信。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被称为“见证人”,是因为它就是主在天堂和教会里的神性,祂就在这神性中,这神性就是那里的祂自己;事实上,这神性从祂的神性人身发出,充满整个天堂,形成并构成它;这就是为何天堂整体上类似一个人。神性真理因在源头和品质上是这种情况,故在此被称为“见证人”,因为它为主的神性人身作见证,并把它显明给所有从主接受神性真理的人。正因如此,高层天堂的天使对其它任何神性都没有感知,也不可能有任何感知,只对主的神性人身有感知;这是由于整个天堂进入他们心智的流注。由此可见为何当论及主时,“见证人”表示在天堂和教会里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又为何当论及那些从主接受神性真理的人时,“作见证”表示从心里承认主在其人身中的神性(参看AE 27节)。天堂无论整体还是每个部分都类似一个人,这是由于主的神性人身(参看《天堂与地狱》,59–86等节,101节);从主发出的神性形成天堂,并将天使塑造成天堂的形像;这神性就是神性真理(HH 13, 133, 139–140节)。

这神性真理被主称为“保惠师,真理的灵”;对此,经上说它要“为祂作见证”,它来自祂;它为祂作见证,这一点在约翰福音已经声明了:

当保惠师,真理的灵来到时,祂要为我作见证。(约翰福音15:26)

它从祂发出,这一点也在约翰福音声明了:

保惠师,真理的灵要引导你们进入一切的真理;因为祂不是凭自己说的,乃是把祂所听见的都说出来。祂要荣耀我,因为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所以我说,祂要将受于我的,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3–15)

“祂不是凭自己说的,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表示神性真理来自主;“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所以我说,祂要将受于我的,传告你们”表示神性真理来自主的神性人身;“祂要荣耀我”表示神性真理显明主的神性人身;“荣耀”是指使主的神性人身被认识。当论及主时,“荣耀”就是这个意思(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94节)

主的这些话所表相同:

我将真理告诉你们;我去是与你们有益的;我若去,就差保惠师,就是真理的灵,到你们这里来。(约翰福音16:7)

由此清楚可知,神性真理来自主的神性人身。主自称“阿们”,是因为“阿们”表示真实,因而表示主自己;祂在世时就是神性真实本身,或神性真理本身;这也是为何祂经常说“阿们”,和“阿们,阿们,或实实在在”(如在马太福音5:18, 26; 6:16; 10:23, 42; 17:20; 18:3, 13, 18; 24:2; 28:20; 约翰福音1:51; 3:11; 5:19, 24, 25; 6:26, 32, 47, 53; 8:34, 51, 58; 10:1, 7; 12:24; 13:16, 20, 21; 21:18, 25)。

主在世时就是神性真理本身,祂在约翰福音教导了这一点:

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

同一福音书:

我为他们的缘故,使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约翰福音17:19)

在圣言中,“圣”论及神性真理,“分别为圣,或成圣”论及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参看AE 204节);因此,主使自己分别为圣,或成圣是指使祂的人身或人性成为神性。关于这些事,详情可参看《属天的奥秘》一书的说明,以及《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303–306节)从《属天的奥秘》摘录的相关内容。此外,“阿们”表示神性确认(参看AE 34节);在旧约也是(申命记27:15–26; 列王纪上1:36; 以赛亚书65:16; 耶利米书11:5; 28:6; 诗篇41:13; 72:19; 89:52; 106:48)。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