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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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主降临之前的所有教会都是代表性教会,它们只能在阴影中看到神性真理。主降世之后建立的教会在光中看到,确切地说,能看到神性真理。这种区别就像晚上和早晨的区别;在圣言中,主降临之前的教会状态也被称为晚上,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被称为早晨。主在降世之前的确与教会之人同在,但仅通过代表祂的天使与他们间接同在;而自祂降临以来,祂就直接与教会之人同在;因为祂在世上也披上了神性属世层,祂在这神性属世层中与人同在。主的荣耀是祂人身的荣耀,祂在世上取了这人身;主荣耀的人身就是神性属世层。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主带着祂在世上所拥有的整个身体从坟墓中复活,没有在坟墓里留下任何东西,因而从坟墓中带走了属世人身本身,而且从头到尾完整地带走了。因此,祂复活后,当祂的门徒以为他们看到的是鬼魂或灵时,祂对他们说:
看我的手、我的脚,是我自己;摸我看看;灵无肉无骨,你们看,我是有的。(路加福音24:37, 39)
这清楚表明,祂的属世身体通过荣耀变成了神性。因此,保罗说:
神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地居住在基督里面。(歌罗西书2:9)
约翰一书:
神的儿子耶稣基督是真神。(约翰一书5:20)
天使由此意识到,在整个灵界,唯独主是完全或完整的人。
在教会,众所周知,在以色列和犹太民族中间,一切敬拜都只是外在的,预示了主所揭开的内在敬拜。因此,在主降临之前,敬拜在于以适当形象或形式代表真敬拜的预表和象征。古人的确见过主自己,因为祂对犹太人说:
你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欢欢喜喜地看见我的日子,既看见了,就快乐。我告诉你们,在亚伯拉罕存在之前,我就存在了。(约翰福音8:56, 58)
但由于在那些时代,主只是被代表(这是通过天使们实现的),所以在犹太人当中,与教会有关的一切都具有代表性;但主降世之后,这些代表就消失了。其内在原因是,在世时,主披上了神性属世层,从这神性属世层中不仅光照内在属灵人,还光照外在属世人。除非这两者同时被光照,否则人可以说仍处于阴影;但当这两者都被光照时,他可以说在日光中。因为当只有内在人被光照,外在人没有被光照,或只有外在人被光照,内在人没有被当照时,这就像一个人睡觉作梦一样;他醒来时记得自己的梦,并从中得出各种结论,但这些结论都是想象的。或者,他就像一个人在睡梦中行走,却以为他看到的物体是在白天看到的。
主降临前后教会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夜里在月光和星光下看书,与在阳光下看书之间的区别。显然,在苍白的月光下,眼睛容易看错,但在灿烂的阳光下,眼睛就不会看错。因此,关于主,我们读到:
以色列的神说,以色列的磐石对我说,祂必像日出的晨光,如无云的清晨。(撒母耳记下23:3, 4)
“以色列的神”和“以色列的磐石”是指主。以赛亚书:
当耶和华包扎祂百姓的损处的日子,月光必像日光,日光必加七倍,像七日的光一样。(以赛亚书30:26)
这些话论及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简言之,主降临之前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一个老妇人,她脸上化了妆,因粉底的光泽而觉得自己很漂亮;而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一个少女,她的美是因天生的红润肤色。再者,主降临之前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任何水果的果皮,如橙子、苹果、梨或葡萄,以及果皮的味道;而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这些水果的内部或果肉及其味道;以及其它类似对比。教会的状态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主现在也披上了神性属世层,故既光照内在属灵人,也光照外在属世人。事实上,当只有内在人被光照,外在人没有被光照,或只有外在人被光照,内在人没有被光照时,阴影就会存在。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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