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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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主降临之前的所有教会都是代表性教会,它们只能在阴影中看到神性真理。主降世之后建立的教会在光中看到,确切地说,能看到神性真理。这种区别就像晚上和早晨的区别;在圣言中,主降临之前的教会状态也被称为晚上,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被称为早晨。主在降世之前的确与教会之人同在,但仅通过代表祂的天使与他们间接同在;而自祂降临以来,祂就直接与教会之人同在;因为祂在世上也披上了神性属世层,祂在这神性属世层中与人同在。主的荣耀是祂人身的荣耀,祂在世上取了这人身;主荣耀的人身就是神性属世层。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主带着祂在世上所拥有的整个身体从坟墓中复活,没有在坟墓里留下任何东西,因而从坟墓中带走了属世人身本身,而且从头到尾完整地带走了。因此,祂复活后,当祂的门徒以为他们看到的是鬼魂或灵时,祂对他们说:
看我的手、我的脚,是我自己;摸我看看;灵无肉无骨,你们看,我是有的。(路加福音24:37, 39)
这清楚表明,祂的属世身体通过荣耀变成了神性。因此,保罗说:
神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地居住在基督里面。(歌罗西书2:9)
约翰一书:
神的儿子耶稣基督是真神。(约翰一书5:20)
天使由此意识到,在整个灵界,唯独主是完全或完整的人。
在教会,众所周知,在以色列和犹太民族中间,一切敬拜都只是外在的,预示了主所揭开的内在敬拜。因此,在主降临之前,敬拜在于以适当形象或形式代表真敬拜的预表和象征。古人的确见过主自己,因为祂对犹太人说:
你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欢欢喜喜地看见我的日子,既看见了,就快乐。我告诉你们,在亚伯拉罕存在之前,我就存在了。(约翰福音8:56, 58)
但由于在那些时代,主只是被代表(这是通过天使们实现的),所以在犹太人当中,与教会有关的一切都具有代表性;但主降世之后,这些代表就消失了。其内在原因是,在世时,主披上了神性属世层,从这神性属世层中不仅光照内在属灵人,还光照外在属世人。除非这两者同时被光照,否则人可以说仍处于阴影;但当这两者都被光照时,他可以说在日光中。因为当只有内在人被光照,外在人没有被光照,或只有外在人被光照,内在人没有被当照时,这就像一个人睡觉作梦一样;他醒来时记得自己的梦,并从中得出各种结论,但这些结论都是想象的。或者,他就像一个人在睡梦中行走,却以为他看到的物体是在白天看到的。
主降临前后教会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夜里在月光和星光下看书,与在阳光下看书之间的区别。显然,在苍白的月光下,眼睛容易看错,但在灿烂的阳光下,眼睛就不会看错。因此,关于主,我们读到:
以色列的神说,以色列的磐石对我说,祂必像日出的晨光,如无云的清晨。(撒母耳记下23:3, 4)
“以色列的神”和“以色列的磐石”是指主。以赛亚书:
当耶和华包扎祂百姓的损处的日子,月光必像日光,日光必加七倍,像七日的光一样。(以赛亚书30:26)
这些话论及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简言之,主降临之前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一个老妇人,她脸上化了妆,因粉底的光泽而觉得自己很漂亮;而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一个少女,她的美是因天生的红润肤色。再者,主降临之前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任何水果的果皮,如橙子、苹果、梨或葡萄,以及果皮的味道;而主降临之后的教会状态可以比作这些水果的内部或果肉及其味道;以及其它类似对比。教会的状态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主现在也披上了神性属世层,故既光照内在属灵人,也光照外在属世人。事实上,当只有内在人被光照,外在人没有被光照,或只有外在人被光照,内在人没有被光照时,阴影就会存在。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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