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7. (9)从今往后,在基督徒当中,若不信主神救主,单单靠近祂,没人能进入天堂。我们在以赛亚书中读到:
看哪,我造新天新地,从前的不再被记念,也不再追想;看哪,我要造耶路撒冷为人所喜,造其中的居民为人所乐。(以赛亚书65:17,18)
在启示录,我们读到:
我看见一个新天新地,我又看见圣城耶路撒冷由神那里从天而降,就如新妇为丈夫那样预备好了;坐宝座的那位说,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启示录21:1,2,5)
我们在很多地方读到,只有那些被记在羔羊生命册上的人才会进入天堂(启示录13:8,17:8,20:12,15;21:27)。此处提及的“天”并非指我们眼见的天,而是指天使天堂,“耶路撒冷”并非指从天而降的城,而是指要从主那里从天使天堂而降的教会;“羔羊生命册”也并非指要打开的、在天堂所写的书,而是指来自主并论述主的圣言。本章前几节已证明、确认并证实,被称为创造者和父的耶和华神降下来披上人身,是为了人能靠近祂,与祂结合。有谁能通过靠近其灵魂而接受一个人?如何做到?靠近他,面对面注视、嘴对觜交谈的,不正是这个人自己吗?父神与儿子的情形也一样,因为父神在儿子里面,如同灵魂在它的身体里面。
以下圣言经文证实,人必须信神,救主:
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约翰福音3:16)
信子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福音3:18)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不得见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约翰福音3:36)
神的粮就是那从天上降下来赐生命给世界的。到我这里来的,必定不饿;信我的,永远不渴。(约翰福音6:33,35)
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翰福音6:40)。
众人问祂说,我们当行什么,才算做神的工呢?耶稣回答说,信神所差来的,这就是做神的工。(约翰福音6:28,29)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信我的人有永生。(约翰福音6:47)
耶稣高声说,人若渴了,可以到我这里来喝。信我的人, 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来。(约翰福音7:37,38)
你们若不信我永在,必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4)
耶稣对她说,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 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翰福音11:25,26)。
耶稣说,我到世上来,乃是光,叫凡信我的,不住在黑暗里。(约翰福音12:46;8:12)
你们应当趁着有光,信从这光,使你们成为光明之子。(约翰福音12:36)
我们读到:
他们要在主里面,主也在他们里面。(约翰福音14:20;15:1-5;17:23)
他们通过信做到这一点。保罗向犹太人和希利尼人传讲向神悔改、信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使徒行传20:21)。耶稣说:
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翰福音14:6)
以下经文证明,凡信子的也信父,因为如前所述,父在祂里面,正如灵魂在身体里面:
若是认识我,也就认识我的父。(约翰福音8:19;14:7)
人看见我,就是看见那差我来的。(约翰福音12:45)
又说,你不能看见我的面,因为人见我的面不能存活。
原因在于:
人见父的面不能存活。(出埃及记33:20)
因此,主说:
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祂表明出来。(约翰福音1:18)
没有人看见过父,惟独与父同在的,祂看见过父。(约翰福音6:46)
你们从来没有听见祂的声音,也没有看见祂的形像。(约翰福音5:37)
至于那些对主一无所知的人们,像三大洲中的那两大洲,即亚洲人和非洲人,更不说印度群岛,他们若信一位神,并照着他们自己的宗教戒律生活,也能凭他们的信仰和生活而得救。罪会归给那些知道的人,而不是那些无知者,就象瞎子撞到东西上不应受责怪一样。因为主说:
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你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约翰福音9:41)
880.在圣言中,“耶路撒冷”之所以表示教会,是因为圣殿就在迦南地的耶路撒冷,而不是别的地方,那里有祭坛,献祭,因而神性敬拜本身也是在此举行。因此,三大节日每年都在耶路撒冷举行,全地的一切男丁都被吩咐上那里过节。正因如此,“耶路撒冷”表示教会的敬拜,因而也表示教会的教义,因为敬拜是教义所规定的,并照教义来举行。也正因如此,主在耶路撒冷,并在其圣殿中教导人,后来还在那里荣耀祂的人身。“耶路撒冷”表示教会的教义,和由此而来的敬拜;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如以赛亚书中的这些话:
我因锡安必不静默,为耶路撒冷必不休息,直到他的公义如光辉发出,他的救恩如灯燃烧。列邦必见你的公义,列王必见你的荣耀。你必得新名的称呼,是耶和华亲口所起的。你在耶和华的手中要作为荣耀的华冠;因为耶和华喜悦你,你的地将要婚嫁。看哪,你的救恩来到;看哪,祂的赏赐在祂那里。人必称他们为圣民,为耶和华的赎民;你也必称为蒙找着的,不被撇弃的城。(以赛亚书62:1-4, 11-12)
这一整章都在论述是主的降临和由祂所建立的新教会。这个新教会就是“耶路撒冷”所表示的,“耶路撒冷””必得新名的称呼,是耶和华亲口所起的”,“在耶和华的手中要作为荣耀的华冠,在你神的掌上必作为冕旒”,“耶和华(在其中)喜悦”,还被称为“蒙找着的,不撇弃的城”。这些话不适用于主降世时犹太人所居住的耶路撒冷,因为当时的耶路撒冷处处截然对立,还不如被称为“所多玛”,经上也的确是这么称呼的(如启示录11:8;以赛亚书3:9;耶利米书23:14;以西结书16:46,48)。
在以赛亚书另一处:
看哪,我造新天新地;从前的事不再被记念;你们当因我所造的永远欢喜快乐!看哪,我造耶路撒冷为人所喜,造其中的居民为人所乐。我必因耶路撒冷欢喜,因我的百姓快乐。豺狼必与羊羔同食;他们必不在我的一切圣山作恶。(以赛亚书65:17-19, 25)
这一章也论述主的降临,和祂所建立的教会,该教会并非建立在那些住在耶路撒冷的人当中,而是建立在那些住在耶路撒冷之外的人当中;所以,该教会由“为主欢喜”的“耶路撒冷”来表示,其中的百姓令主“快乐”;还有,在这个教会,“豺狼必与羊羔同食”,并且“他们必不作恶”。同样,经上在这个地方,如在启示录那样说到主要“造新天新地”,还说祂要“造耶路撒冷”,这些事具有同样的含义。
在以赛亚书又一处:
锡安啊,醒来,醒来,披上你的力量;圣城耶路撒冷啊,穿上你华美的衣服;因为从今以后,未受割礼和不洁净的必不再进入你中间。耶路撒冷啊,要抖下尘土;起来坐下。到那日,我的百姓必知道我的名,因为那说话的就是我;看哪,是我,耶和华安慰了祂的百姓,救赎了耶路撒冷。(以赛亚书 52:1,2,6,9)。
这一章还是论述主的降临和祂所要建立的教会,故“未受割礼和不洁净的必不再进入”其中、主将“救赎”的“耶路撒冷”表示教会,“圣城耶路撒冷”表示来自主并关于主的教会教义。
在西番雅书:
锡安的女子哪,应当欢呼!耶路撒冷的女子啊,要满心快乐!以色列的王在你中间;你必不再惧怕灾祸;祂在必因你欢欣喜乐,安息于你的爱里,且因你喜乐而欢呼;那时,我必领你们进来,聚集你们。我必使你们在地上的万民中有名声,得称赞。(西番雅书3:14-15,17,20)
此处同样论述主和来自祂的教会,掌管它的“以色列的王”,也就是主,“欢欣喜乐”且“喜乐而欢呼”,祂必“安息于你的爱里”,“必使你们在地上的万民中有名声,得称赞”。
在以赛亚书:
形成你的救赎主耶和华论到耶路撒冷如此说,你必有人居住,论到犹大的城邑说,你必被建造。(以赛亚书44:24, 26)
在但以理书:
你当知道、当明白,从发出命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直到有弥赛亚的时候,君王必有七个七周。(但以理书9:25)
显然,此处“耶路撒冷”也表示教会,因为主重新建造的是这个教会,而不是耶路撒冷,就是犹太人的住地。
在以下经文中,“耶路撒冷”也表示来自主的教会:
耶和华如此说,我要回锡安,住在耶路撒冷中间;耶路撒冷必因此称为真理之城,万军之耶和华的山必称为圣山。(撒迦利亚书8:3, 8:20-23)
约珥书:
那时,你们就知道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且又住在锡安我的圣山;耶路撒冷必成为圣。到那日,大山要滴甜酒,小山要流奶子,耶路撒冷必存到代代。(约珥书3:17-18, 20)
在以赛亚书:
到那日,耶和华发生的苗必华美尊荣,那时,剩在锡安留在耶路撒冷的,就是一切住耶路撒冷,写在生命册上的,必称为圣。(以赛亚书4:2-4)
在弥迦书:
末后的日子,耶和华殿的山必坚立于诸山之顶;因为教义必出于锡安,耶和华的言语必出于耶路撒冷;从前的国,就是耶路撒冷女子的国,必归与你。(弥迦书4:1-2, 8)
在耶利米书:
那时,他们必称耶路撒冷为耶和华的宝座,所有民族必到耶路撒冷,在耶和华立名的地方聚集。他们必不再随从自己顽梗的恶心而行。(耶利米书3:17)
在以赛亚书:
你要看锡安,我们守圣节的城,你的眼必见耶路撒冷为安静的居所,为不挪移的帐幕,橛子永不拔出,绳索一根也不折断。(以赛亚书33:20)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24:23; 37:32; 66:10-14;撒迦利亚书12:3, 6, 8-10; 14:8, 11-12, 21;玛拉基书3:2, 4;诗篇122:1-7; 137:5-7)。
在这些地方,“耶路撒冷”表示主将要建立的教会,而不是迦南地的犹太人所居住的耶路撒冷。这一点从圣言中论到耶路撒冷完全被毁,并将要被毁的地方明显看出来(如耶利米书5:1; 6:6, 7; 7:17, 18 等; 8:6-8等; 9:10, 11, 13等; 13:9, 10, 14; 14:16;耶利米哀歌1:8, 9, 17;以西结书4:1-17; 5:9-17;12:18, 19; 15:6-8; 16:1-63; 23:1-49;马太福音23:37, 38;路加福音19:41-44; 21:20-22; 23:28-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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