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5.主不得不经经历这两种状态,即倒空的状态和荣耀的状态。因为朝向合一的发展只有这条途径,别无它法。这符合神序,神序是不可改变的。这神序就是,人当调整自己以接受神,预备自己成为神所进入并居住的器皿和居所,如同居于祂的圣殿。人必须凭自己这样做,然而又必须承认这是靠着主。他必须承认这一点,因为他感觉不到神的临在和运作,尽管神以最亲密的临在在人里面运作一切爱之善和一切信之真。若要变得属灵而非属世,人人都要且必须照这秩序发展。主同样照秩序发展,以使祂的属世人变成神性。正因如此,祂向父祷告,行父的旨意,将祂的所行所言全都归于父,并且在十字架上宣称: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马太福音27:46;马可福音15:34)
因为在这种状态下,神似乎不在场。但这种状态过后,另一种状态就到来了,这就是与神结合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和以前一样,但如今是通过神这样做的。他也无需象以前那样将自己所愿所行的一切良善,所思所言的一切真理尽都归于神,因为这种承认已刻写在他心里,因而内化于他的一切言行中。主以同样的方式将自己与祂的父合一,父也将自己与祂合一。总之,主荣耀了祂的人性,也就是说,将它变成神性,其方式和祂重生人,也就是使人变得属灵的方式一样。
凡从属世变得属灵之人都会经历这两种状态,并通过第一种状态进入第二种状态,因而从这个世界进入天堂。这一点等到自由意愿(463-508节)、仁(392-462节)与信(336-391节)、以及改造和重生(571-625节)那几章再予以充分说明。我只在此说明,在第一种状态,也就是所谓的改造状态,人有充分的自由照其觉知的理性行事;在第二种状态,也就是重生的状态,他同样有充分的自由;但此时他通过主所赋予他的一种新的爱和新智慧意愿、行动、思考和言谈。因为在第一种状态下,觉知是主角,意愿是配角;而在第二种状态下,意愿是主角,觉知是配角。不过,觉知仍通过意愿行动,而非意愿通过觉知行动。善与真、仁与信并内在人与外在人等的结合,都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948.启22:11.“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表所有人,具体地死后各人受审判之前,总体地最后审判之前的状态;良善将从那些陷入邪恶的人那里被拿走,真理将从那些陷入虚假的人那里被拿走;而另一方面,邪恶将从那些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拿走,虚假将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拿走。“不义的”表示陷入邪恶的人,“为义的”表示处于良善的人(668节);“污秽的”或“不洁净的”表示陷入虚假的人(702, 728, 924节),“圣洁的”表示处于真理的人(173, 586, 666, 852节);由此可知,“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表示陷入邪恶的人会更加陷入邪恶,“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表示陷入虚假的人会更加陷入虚假;而另一方面,“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表示处于良善的人会更加处于良善,“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表示处于真理的人会更加处于真理。这句话之所以表示良善将从那些陷入邪恶的人那里被拿走,真理将从那些陷入虚假的人那里被拿走;而另一方面,邪恶将从那些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拿走,虚假将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拿走,是因为良善越从陷入邪恶者那里被拿走,他就是越陷入邪恶;真理越从陷入虚假者那里被拿走,他就越陷入虚假;而另一方面,邪恶越从处于良善者那里被拿走,他就越处于良善;虚假越从处于真理者那里被拿走,他就越处于真理。要么这种情形,要么那种情形发生在死后的每个人身上,因为以这种方式恶者为地狱作准备,善者为天堂作准备;恶者无法带着良善与真理下地狱,善者也无法带着邪恶与虚假上天堂,因为这会给天堂和地狱同时造成混乱。
不过,要清楚知道,这里所指的那些内在邪恶或内在良善的人;事实上,内在邪恶的人有可能外在良善,因为他们行事说话像善人,如伪君子;内在良善的人可能有时外在邪恶,因为他们有可能外在行恶,说虚假,然而他们可能会悔改,渴望获知真理;这和主说的一样: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马太福音13:12; 25:29;马可福音4:25;路加福音8:18; 19:26)
这种事便发生在死后受审判之前的所有人身上;总体上发生在那些在最后审判之日要么灭亡,要么得救的人身上;在这事发生之前,最后的审判无法被执行,因为只要恶者仍持有良善与真理,他们就会于外在和最低层天堂的天使相联;尽管如此,他们还是要分开;这就是主在马太福音(13:24-30,38-40)中的预言,前面解释这些预言(324, 329, 343, 346, 398节)。由此可见,“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在灵义上表示什么。以下经文具有同样的含义:
但以理啊,你只管去;因为这话已经隐藏封闭,直到末时。必有许多人使自己清净洁白;他们必行恶;一切恶人都不明白;惟独智慧人能明白。(但以理书12:9, 10)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