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8.前面(73节)已说明,每个人都拥有被称为自由的意愿官能和被称为理性的理解力官能。不过,要清楚明白的是,这些官能可以说是人与生俱来的,几乎是本能的,因为使得人成为人的,正是它们。如刚才所说的(97节),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是一回事,出于自由本身照着理性本身行动是另一回事。只有那些允许自己被主重生的人才会出于自由本身照着理性本身行动,而其他人都是出于自由照着一种被他们塑造为理性形像的思维行动。然而,每个人,除非生来愚痴或极其蠢笨,都能获得理性本身,并通过它获得自由本身。人们之所以没有获得,原因有很多,我将在下文讨论这些原因。在此只提一下能被赋予自由本身或自主本身和理性本身或理智本身的是哪种人,很难被赋予的是哪种人。
自由本身和理性本身无法被赋予那些生来愚痴的人,或那些变得愚痴的人,只要他们仍是愚痴的。它们无法被赋予那些生来蠢笨或迟钝的人,或那些由于懒散,或某种扭曲或彻底关闭心智内层的疾病,或对野兽生活的热爱而变得蠢笨的人。
自由本身和理性本身无法被赋予基督教界那些完全否认主的神性和圣言的神圣,并顽固坚持这种否认,直到生命结束的人。因为这就是“干犯圣灵的罪”所表示的,这罪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马太福音12:31-32)。
自由本身和理性本身也无法被赋予那些将一切事物都归于自然界,丝毫不归于神性,并通过基于可见事物的论据使这一点成为其信仰的一部分的人,因为他们是无神论者。
自由本身和理性本身很难被赋予那些坚信虚假的宗教原则之人,因为虚假的坚信者就是真理的否认者。但它们能被赋予那些还没有如此坚信的人,无论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什么。关于这个主题,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91-97节)。
小孩子和青少年在成年之前无法获得自由本身和理性本身,因为人的心智内层是逐渐被打开的;在此期间,它们就像未成熟果实中的种子,无法在土壤中发芽。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