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9.我们说,凡一个人出于自由照着他的思维所行的,都是永久的,因为凡一个人已经归给自己的东西,都是无法根除的。它已经成为他的爱,同时他的理性,或他的意愿,同时他的理解力,因而他生命的一部分。事实上,它能被移走,但不能被根除。当被移走时,可以说它从中心被转移到周边,在那里住下来,这就是“永久”的意思。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青少年和成年早期因出于爱的享受而行了某种邪恶,如欺诈、亵渎、报复或通奸,由于这些事是出于自由照着他的思维而行的,所以他将它们变成自己的一部分;但如果他后来悔改了,避开它们并视之为必须恨恶的罪,从而出于自由照着理性避免作这些恶,那么与它们对立的良善就会归给他。那时,这些良善构成中心,并照着他厌恶和远离这些邪恶的程度而把它们移到越来越远的周边。然而,邪恶仍无法被逐出到根除的地步,尽管它们看似被根除,这一切是通过主使人避免作恶,并将他保持在良善中实现的。人的一切遗传之恶和一切实际邪恶都是这种情况。
此外,我曾看见这一点被天堂里的一些人的经历所证明,这些人以为他们摆脱了邪恶,因为他们被主保持在良善中。但为了防止他们认为他们实际拥有了他们正在享有的良善,他们从天堂下来,被带回到他们的邪恶中,直到他们最终认识到,凭自己,他们只会沉浸于邪恶,但靠着主被保持在良善中。一旦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就被带回天堂。
很重要的是,要知道,这些良善只有在永远属于人里面的主的意义上才会变成他的一部分。人承认这一点到何等程度,主就在何等程度上允许他体验到良善是他自己的,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似乎是他自己在爱邻舍,或拥有仁爱,似乎是他自己相信或拥有信仰,似乎是他自己在实行良善和理解真理,因而似乎是他自己有智慧。凡被光照的人由此都能看出主愿意人所享有的这种表象的性质和力量;主愿意这样是为了拯救人;因为没有这种表象,没有人能得救。关于这个主题,可参看前面的说明(42-45节)。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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