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18章 主不能违反圣治的律法,因为违反它们就是违反祂的神性之爱与神性智慧,因而违反祂自己
331.我在《圣爱与圣智》一书已说明,主是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这两者是存在(本质)本身和生命本身,一切事物都从它们获得存在和生命。我还说明,凡从祂发出之物,都具有同样的性质,例如发出的神性就是祂自己。在从祂发出的一切事物当中,圣治是首要的,因为它不断专注于它的目的,宇宙就是为这个目的而被造的。这个目的通过它的方法所进行的运作和进程就是我们所说的圣治。
既然神性发出就是祂自己,圣治是发出的首要之事,那么可推知,违反祂的圣治律法就是违反祂自己。我们也可以说,主是圣治,正如我们可以说神是秩序,因为圣治就是主要关注人类救赎的神性秩序。此外,没有律法,就不可能有秩序,因为构成秩序的,是律法;一切律法都是秩序,因为律法的源头就是秩序;由此可知,正如神是秩序,祂也是其秩序的律法。这话同样可以论及圣治,即:正如主是祂的圣治,祂也是其圣治的律法。由此明显可知,主不可能违反祂的圣治律法,因为违反它们就是违反祂自己。此外,若不影响一个对象,并且通过方法来影响它,就不可能有什么运作。运作若不影响一个对象,并通过方法来影响它,是不可能的。圣治的对象就是人;它的方法是给人提供智慧的神性真理和给人提供爱的神性良善。圣治正是通过这些方法来实现它的目的,也就是人的救赎,因为意愿目的的人也会意愿方法;因此,他在意愿实现一个目的时,就通过方法实现它。若按下列顺序来检查,这些问题会变得更清楚:
⑴为了拯救人,圣治的运作自他出生时就开始了,并持续到他生命的结束,然后直到永远。
⑵出于纯粹的怜悯,圣治的运作不断通过方法进行。
⑶出于直接怜悯、无需方法的瞬间得救是不可能的。
⑷出于直接怜悯、无需方法的瞬间得救就是教会中“会飞的大火蛇”。
250.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圣言里面有些表述似乎成双成对,看上去像是重复相同的东西。如,兄弟与同伴,困苦与穷乏,旷野与荒场,空虚与混沌,仇敌与敌人,罪与罪孽,怒气与忿怒,国民(或民族)与百姓(或人民),欢喜与快乐,忧伤与哭泣,公义与公平,等等。这些看上去都是同义词,其实并不是。因为兄弟、困苦、旷野、空虚、仇敌、罪、怒气、国民(或民族)、欢喜、忧伤和公义等词论及良善,在反面意义上则论及邪恶。而同伴、穷乏、荒场、混沌、敌人、罪孽、忿怒、百姓(或人民)、快乐、哭泣和公平等词论及真理,在反面意义上则论及虚假。然而,在不知道这个秘密的读者看来,困苦与穷乏、旷野与荒场、空虚与混沌等,都是一回事。但它们不是一回事,而是联起来构成一体。圣言中的许多其它事物都是联起来的,如火与火焰、金与银、铜与铁、木与石、饼与水、饼与酒、紫色与细麻,等等。火、金、铜、木、饼和紫色论及良善;而火焰、银、铁、石、水、酒和细麻则论及真理。同样,当经上说人要“尽心尽性”爱神,或神要在人里面造“新心和新灵”时,“心”论及爱之良善,“性(即灵魂)或灵”论及信之真理。还有一些词因为既涉及良善,也涉及真理,故单独使用,没有附加的意思。不过,这些及许多其它事物只向天使和那些既拥有属世之义,也能接受属灵之义的人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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