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治 #258

258.⑤当看到有些

258.⑤当看到有些自称基督徒的人将救恩置于他们当思想和谈论的一些话语,却轻视他们当做的善事时,纯属世人或严格的唯物主义者就确认反对圣治。我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已经说明,那些认为唯独信,而不是仁之生活使人得救的人,尤其那些把信与仁分离的人就是这个样子。我在那里(44-68节)还说明,在圣言中,“非利士人”、“龙”和“山羊”就表示这些人。

按照圣治,这样的教义也是允许的,以免主的神性和圣言的神圣遭到亵渎。当救赎被置于这些话,即:“父神为了那承受十字架的苦难,为我们作赎价的圣子而施怜悯”时,主的神性不会遭到亵渎;因为以这种方式靠近的不是主的神性,而是祂那没有被承认为神性的人身。圣言也不会遭到亵渎,因为他们不关心提及爱、仁、行为和作为的经文。他们说,这些都包含在他们信的声明中。那些拥护这种信仰的人会对自己说:“既然律法不定我的罪,那么邪恶也不定我的罪;良善并不拯救我,因为凡我自己所行的良善都不是良善。”因此,他们和那些没有从圣言获得任何真理的知识,从而无法亵渎它的人一样。然而,真正拥护这种信仰的,只是那些由于自我之爱而以自己的聪明为骄傲的人。他们心里甚至不是基督徒,只是想表现得像基督徒。我现在需要解释一下主的圣治如何不断作工,以拯救那些把与仁分离的信当成宗教原则的人。

按照主的圣治,尽管这种信已经成为宗教信条,然而,每个人仍都知道,这种信并不拯救人,拯救人的,是与信行如一体的仁之生活。凡接受这种宗教的教会都教导,除非人检查自己,看见自己的罪,承认它们,悔改,止住罪并开始一种新生活,否则没有救恩。这些话当着所有领受主的圣餐之人的面以极大的热情被宣读出来;还补充说,他们若不这样做,就会将神圣之物与亵渎之物混在一起,从而把自己置于永恒的诅咒之中。在英国,他们甚至说,他们若不这样做,魔鬼就会进入他们,就像进入犹大那样,并且连灵魂带身体一起摧毁他们。由此清楚可知,在接受唯信教义的教会,每个人仍然都被教导:必须避恶如罪。

此外,凡生为基督徒的人也都知道必须避恶如罪,因为每个男孩女孩都手捧十诫,被父母和教师教导它们。牧师们也会把十诫单独拿来查问所有国民,尤其普通百姓,叫他们背诵,并警告他们要做十诫所吩咐的事。在这种时候,宗教领袖或权威们从来没有说他们不在这律法的束缚之下,或他们不能服从它,因为他们凭自己不能行任何善事。再者,亚他那修信经被整个基督教界接受,人们相信它在末尾所说的话,即:主要降临审判活人死人,那时行善者必入永生,作恶者必入永火。

在瑞典,凡接受唯信宗教的地方,也都明确教导,与仁或善行分离的信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在名为《不悔改之路上的障碍或绊脚石》(Hindrances or Stumbling-blocks of the Impenitent)一书的所有诗篇中所插入的补充提醒的一个附录中找到这一条。其中有这些话:“那些富有善行的人由此说明他们也富有信,因为当信是拯救之信时,它通过仁作工。称义的信从来不单独存在,也从来不与善行分离,就像不结好果子的好树不存在,没有光和热的太阳,或没有水分的水不存在一样。”

提及这些事是为了说明,唯信的宗教可能会被接受,但仁之良善,也就是善行,仍处处被教导。这一切都是在主的圣治之下发生的,好叫普通百姓不受这信迷惑。我在灵界与路德有过几次交谈,听见他咒骂唯信,声称当他确立唯信时,曾被主的一位天使警告不要这么做,但他的想法是,若不抛弃善行,就无法实现与天主教的分离。于是,他不顾警告,还是确立了这信。


真实的基督教 #51

51.在圣言中,公义

51.在圣言中,公义用来论及爱,公平(或判断)用来论及智慧。为此,我会引用一些经文来说明,这二者就是神借以在全世界掌权的工具:
公义和公平是祢宝座的根基。(诗篇89:14)
耶和华喜悦在世上施行慈爱、公平和公义,以此夸口。(耶利米书9:24)
耶和华被尊崇,祂以公平公义充满锡安。(以赛亚书33:5)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摩司书5:24)
耶和华啊,祢的公义好像高山,祢的判断如同大深渊。(诗篇36:6)耶和华要使祢的公义如光发出,使祢的公平明如中午。(诗篇37:6)祂要按公义审判祢的民,按公平审判祢的困苦人。(诗篇72:2)
我学了祢公义的判语,我因你公义的判词,一天七次赞美你。(诗篇119:7,164)
我必以仁义、公平聘祢归我。(何西阿书2:19)
锡安必因公平而蒙赎救;她那些回转的人必因公义而得救拔。(以赛亚书1:27)
祂必坐在大卫的宝座上治理他的国,以公平公义使国坚定稳固。(以赛亚书9:7)
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苗裔,祂必掌王权,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耶利米书23:5;33:15)
经上在其它地方也提及要施行公平和公义(以赛亚书1:21;5:16;58:2;耶利米书4:2;22:3,13,15;以西结书18:5;33:14,16,19;阿摩司书6:12;弥迦书7:9;申命记33:21;约翰福音16: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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