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58.⑤当看到有些自称基督徒的人将救恩置于他们当思想和谈论的一些话语,却轻视他们当做的善事时,纯属世人或严格的唯物主义者就确认反对圣治。我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已经说明,那些认为唯独信,而不是仁之生活使人得救的人,尤其那些把信与仁分离的人就是这个样子。我在那里(44-68节)还说明,在圣言中,“非利士人”、“龙”和“山羊”就表示这些人。
按照圣治,这样的教义也是允许的,以免主的神性和圣言的神圣遭到亵渎。当救赎被置于这些话,即:“父神为了那承受十字架的苦难,为我们作赎价的圣子而施怜悯”时,主的神性不会遭到亵渎;因为以这种方式靠近的不是主的神性,而是祂那没有被承认为神性的人身。圣言也不会遭到亵渎,因为他们不关心提及爱、仁、行为和作为的经文。他们说,这些都包含在他们信的声明中。那些拥护这种信仰的人会对自己说:“既然律法不定我的罪,那么邪恶也不定我的罪;良善并不拯救我,因为凡我自己所行的良善都不是良善。”因此,他们和那些没有从圣言获得任何真理的知识,从而无法亵渎它的人一样。然而,真正拥护这种信仰的,只是那些由于自我之爱而以自己的聪明为骄傲的人。他们心里甚至不是基督徒,只是想表现得像基督徒。我现在需要解释一下主的圣治如何不断作工,以拯救那些把与仁分离的信当成宗教原则的人。
按照主的圣治,尽管这种信已经成为宗教信条,然而,每个人仍都知道,这种信并不拯救人,拯救人的,是与信行如一体的仁之生活。凡接受这种宗教的教会都教导,除非人检查自己,看见自己的罪,承认它们,悔改,止住罪并开始一种新生活,否则没有救恩。这些话当着所有领受主的圣餐之人的面以极大的热情被宣读出来;还补充说,他们若不这样做,就会将神圣之物与亵渎之物混在一起,从而把自己置于永恒的诅咒之中。在英国,他们甚至说,他们若不这样做,魔鬼就会进入他们,就像进入犹大那样,并且连灵魂带身体一起摧毁他们。由此清楚可知,在接受唯信教义的教会,每个人仍然都被教导:必须避恶如罪。
此外,凡生为基督徒的人也都知道必须避恶如罪,因为每个男孩女孩都手捧十诫,被父母和教师教导它们。牧师们也会把十诫单独拿来查问所有国民,尤其普通百姓,叫他们背诵,并警告他们要做十诫所吩咐的事。在这种时候,宗教领袖或权威们从来没有说他们不在这律法的束缚之下,或他们不能服从它,因为他们凭自己不能行任何善事。再者,亚他那修信经被整个基督教界接受,人们相信它在末尾所说的话,即:主要降临审判活人死人,那时行善者必入永生,作恶者必入永火。
在瑞典,凡接受唯信宗教的地方,也都明确教导,与仁或善行分离的信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在名为《不悔改之路上的障碍或绊脚石》(Hindrances or Stumbling-blocks of the Impenitent)一书的所有诗篇中所插入的补充提醒的一个附录中找到这一条。其中有这些话:“那些富有善行的人由此说明他们也富有信,因为当信是拯救之信时,它通过仁作工。称义的信从来不单独存在,也从来不与善行分离,就像不结好果子的好树不存在,没有光和热的太阳,或没有水分的水不存在一样。”
提及这些事是为了说明,唯信的宗教可能会被接受,但仁之良善,也就是善行,仍处处被教导。这一切都是在主的圣治之下发生的,好叫普通百姓不受这信迷惑。我在灵界与路德有过几次交谈,听见他咒骂唯信,声称当他确立唯信时,曾被主的一位天使警告不要这么做,但他的想法是,若不抛弃善行,就无法实现与天主教的分离。于是,他不顾警告,还是确立了这信。
288.在圣言中,经上经常提及“律法”。有必要解释一下“律法”的严格意义、广泛意义和最广泛的意义分别是什么。严格来说,律法是指十诫,广泛意义来说,是指摩西颁给以色列人的律例,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是指整部圣言。众所周知,严格来说,律法是指十诫。广泛来说,律法是指摩西颁给以色列人的条例。这一点从从具体条例明显看出来,其中每一条在出埃及记中都被称为一条“律法”,如利未记:
这是赎愆祭的条例。(利未记7:1)
这是平安祭的条例。(利未记7:7,11)
这是素祭的条例。(利未记6:14)
这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和平安祭的条例。(利未记7:37)这是走兽和飞鸟的条例。(利未记11:46)
这条例是为生育的妇人,无论是生男生女。(利未记12:7)
这是大麻风的条例。(利未记13:59; 14:2, 32, 54, 57)
这是患漏症和梦遗之人的条例。(利未记15:32)
这是疑恨的条例。(民数记5:29,30)
这是拿细耳人的条例。(民数记6:13,21)
这是洁净的条例。(民数记19:14)
关于红母牛的条例。(民数记19:2)
有关立王的条例。(申命记17:15-19)
事实上,整个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申命记31:9,11,12,26;以及新约,如路加福音2:22; 24:44;约翰福音1:45;7:22, 23; 8:5等)。
保罗所说的遵行律法就是指这些条例,在那里他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3:28)。这一点从接下来的内容很明显地看出来,如他对彼得所说的话,他责备彼得犹太化(加拉太书3:11-19),当时他在一节中三次说: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拉太书2:14,16)。最广泛来说,律法是指整部圣言。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稣说,你们的律法上岂不是写着,你们是神吗?(约翰福音10:34)
这话在诗篇(82:6)也说过。
众人回答说,我们听见律法上有话说,基督是永存的。(约翰福音12:34)
这话在诗篇(89:29;110:4)、但以理书(7:14)也说过。
这要应验他们律法上所写的话,他们无故地恨我。(约翰福音15:25)
这话在诗篇(35:19)也说过。
法利赛人说,官长岂有信他的呢?但这些不明白律法的百姓……(约翰福音7:48,49)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加福音16:17)
在上述经文中,律法均表示整部圣经。大卫诗篇中还有上千条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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