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49.①凡拜自己和自然的人,当看到世上那么多不敬虔的人做出那么多不敬虔的事,甚至为此夸耀,却不见神因此作出任何惩罚时,都确认反对圣治。一切不敬虔的行为和对此的夸耀都是许可,其原因就是圣治的律法。人人都能自由地,甚至完全自由地去随心所欲地思想,无论反对神还是赞成神;人若思想反对神,在这个世上几乎不受惩罚,因为他在世上始终处于被改造的状态;但他在灵界会受到惩罚。这种情形在他死后发生,因为那时,他再也无法被改造了。
圣治的律法是许可的原因,这一点从前面所阐述的圣治律法清楚看出来,只要我们回想并细查它们;这些律法是:人要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参看71-99节);人不可被外在手段或力量强迫去思考和意愿,因而去相信和热爱宗教的事,但要引导自己,有时还要强迫自己(参看129-153节);人自己的谨慎什么都不是;它只是看似某种东西,并且当有这种表象,但圣治因延伸到最小细节而是普遍的(191-213节);圣治关注的是永恒事物,而不是短暂事物,除非它们与永恒事物一致(214-220节);人不允许从内在进入信之真理和仁之良善,除非他能被保持在它们里面,直到生命结束(221-233节)。
许可的原因是圣治的律法,这一点也可从接下来所阐述的原则清楚看出来,如:邪恶被许可是为了救赎的目的(275-284节);圣治不断与恶人和善人同在(285-307节);最后,主不可能违背祂的圣治律法,因为违背它们,就是违背祂的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因而违背祂自己(331-340节)。如果把这些律法综合起来考虑,它们会清楚说明主允许不敬虔的行为,并且只要它们发生在思维中,就不进行惩罚,甚至当它们在意图,因而在意愿中,但没有行出来时,也很少进行惩罚的原因。然而,每种邪恶都自带惩罚;对它的惩罚就好像刻在它上面一样,恶人死后就会遭受这种惩罚。
刚才所阐述的内容有助于解释237节提出的以下观点,即:当看到反对虔诚、公义和诚实之人的阴谋诡计甚至也能得逞;在司法和商业领域,不义战胜公义时,拜自己和自然的人会进一步确认反对圣治。一切圣治律法都是必需的;由于它们是许可这些事的原因,所以显而易见,如果人要作为一个人活着,被改造并得救,主只能通过方法保守他远离这些不敬虔的行为。对那些承认各种杀人,通奸,偷盗和假见证为罪的人来说,这些方法是圣言,尤其是十诫;但对那些不承认这些行为是罪的人来说,方法就是文明的法律,对惩罚的惧怕,以及道德的法律,对丧失名声,由此丧失地位和财富的惧怕。主用这些方法引导恶人,但只能引导他不去做这些事,不能引导他不去思想并意愿它们。主用前一种方法不仅引导善人不去做这些事,还引导他不去思想并意愿它们。
441.而那些在行为中视回报为根本目的者的情形就截然不同了。他们就象为了获利而交友、并貌似发自内心送出礼物、提供服务、表白友情的那类人。但是,一旦没能获得所期待的好处,他们扭头就走,断绝友情,加入前朋友的仇敌和诋毁者之列。他们也象为了工资才喂养婴孩的奶妈,她们当着父母的面亲吻和爱抚婴孩,而一旦得不到最好的食物和丝毫的报酬,就会疏于照顾,粗鲁地对待和打骂他们,对他们的哭喊一笑置之。
他们还象那些出于我欲和物欲的爱国者。这种人声称他们愿意为自己的国家贡献财富和生命;然而,若得不到名利的赏赐,他们就会诋毁自己的国家,甚至与敌人勾结。他们还象只为工资牧养羊群的牧人;若工资未按时发放,他们就会利用自己的权杖把羊群赶离草场,驱入旷野。他们又象仅仅为了薪俸履行职责的牧师;显然,他们根本不关心自己负责引导的灵魂的救赎;他们行善并非为了大众利益,而是为了出于我欲和物欲的乐趣,这就是他们生命的气息和唯一认可的良善。诸如此类的其他他大同小异,激发他们的目的完全居于主导地位,属于职务的居间原因若无助于这目的,就会被撇弃。
这就是那些在关乎救赎的事上要求得到回报之人的情形。死后,他们自信满满,要求进入天堂;但当被发现毫无爱主之心,也毫无爱邻之心时,他们就被送去接受关于仁和信的教导。若拒绝接受教导,他们就被逐出去,加入同类的行列,其中有些人会向神发怒,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回报,并称信纯粹是虚构的理由。他们就是圣言中“雇工”所指的那类人;他们被分配在教堂庭院从事最卑微的服务。从远处观之,他们看似正在劈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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