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治 #249

249.①凡拜自己和

249.①凡拜自己和自然的人,当看到世上那么多不敬虔的人做出那么多不敬虔的事,甚至为此夸耀,却不见神因此作出任何惩罚时,都确认反对圣治。一切不敬虔的行为和对此的夸耀都是许可,其原因就是圣治的律法。人人都能自由地,甚至完全自由地去随心所欲地思想,无论反对神还是赞成神;人若思想反对神,在这个世上几乎不受惩罚,因为他在世上始终处于被改造的状态;但他在灵界会受到惩罚。这种情形在他死后发生,因为那时,他再也无法被改造了。

圣治的律法是许可的原因,这一点从前面所阐述的圣治律法清楚看出来,只要我们回想并细查它们;这些律法是:人要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参看71-99节);人不可被外在手段或力量强迫去思考和意愿,因而去相信和热爱宗教的事,但要引导自己,有时还要强迫自己(参看129-153节);人自己的谨慎什么都不是;它只是看似某种东西,并且当有这种表象,但圣治因延伸到最小细节而是普遍的(191-213节);圣治关注的是永恒事物,而不是短暂事物,除非它们与永恒事物一致(214-220节);人不允许从内在进入信之真理和仁之良善,除非他能被保持在它们里面,直到生命结束(221-233节)。

许可的原因是圣治的律法,这一点也可从接下来所阐述的原则清楚看出来,如:邪恶被许可是为了救赎的目的(275-284节);圣治不断与恶人和善人同在(285-307节);最后,主不可能违背祂的圣治律法,因为违背它们,就是违背祂的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因而违背祂自己(331-340节)。如果把这些律法综合起来考虑,它们会清楚说明主允许不敬虔的行为,并且只要它们发生在思维中,就不进行惩罚,甚至当它们在意图,因而在意愿中,但没有行出来时,也很少进行惩罚的原因。然而,每种邪恶都自带惩罚;对它的惩罚就好像刻在它上面一样,恶人死后就会遭受这种惩罚。

刚才所阐述的内容有助于解释237节提出的以下观点,即:当看到反对虔诚、公义和诚实之人的阴谋诡计甚至也能得逞;在司法和商业领域,不义战胜公义时,拜自己和自然的人会进一步确认反对圣治。一切圣治律法都是必需的;由于它们是许可这些事的原因,所以显而易见,如果人要作为一个人活着,被改造并得救,主只能通过方法保守他远离这些不敬虔的行为。对那些承认各种杀人,通奸,偷盗和假见证为罪的人来说,这些方法是圣言,尤其是十诫;但对那些不承认这些行为是罪的人来说,方法就是文明的法律,对惩罚的惧怕,以及道德的法律,对丧失名声,由此丧失地位和财富的惧怕。主用这些方法引导恶人,但只能引导他不去做这些事,不能引导他不去思想并意愿它们。主用前一种方法不仅引导善人不去做这些事,还引导他不去思想并意愿它们。


真实的基督教 #300

300.在灵界,人“

300.在灵界,人“名”不仅仅指他的名字,还指他的一切品质,这一点从名字的使用明显可知。凡在灵界者都不再使用在世受洗时所接受、或出于其父、先祖的名字,每个人都根据其品质而得名,天使则根据其道德和属灵的生活而得名。这就是主说这些话的意思:
耶稣说:“我是好牧人。羊听祂的声音,祂按著名叫自己的羊,把羊领出来”。(约翰福音10:3,11)
在撒狄,我有几个名字,他们还未曾玷污自己的衣服。得胜的,我要将新耶路撒冷城的名,并我的新名,都写在他上面。(启示录3:4,12)
“迦百列”和“米迦勒”并非天上两个人的名字,这些名字指的是天堂中所有天使,他们拥有关于主的智慧并敬拜祂。圣言中的人名与地名也并非表示人和地方,而表示教会事物。即使在世间,“名字”也并非仅表示人名,也表示这人的品质,因为品质与名字难以分开。在日常交谈中,我们习惯说:“他为了名或为了他的名声这样做”或“这人大名鼎鼎”,意思是他因着所拥有的品质而著名,例如才华、博学、成就等等。众所周知,人若贬损和诽谤某个人的名字,就是在贬损和诽谤他的生活方式。这二者在观念上是连在一起的,他的名声因此被毁。同样,人若以大不敬的方式说出一个国王、贵族或伟人的名字,也是在羞辱他的权威和尊严。再如,人若以轻蔑的语气提及另一个人的名字,同时也是看不起他的生活方式。这适用于所有人。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禁止诽谤和侮辱人的名字,因为名字等同于他的品质和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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