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28.不知道神圣之物的人是不会如此亵渎它们的,因为不知道它们的人不可能首先承认它们,然后又否认它们。这意味着那些在基督教界之外,对主及其救赎和拯救一无所知的人当拒绝接受这种神圣的信仰,甚至出言反对它时,不会亵渎这种神圣。犹太人本身也不会亵渎它,因为他们从小就不愿接受并承认它。如果他们接受并承认了,后来又否认,情况就不同了;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只是表面上承认它,其实内心是否认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像假冒为善的人。但那些通过将神圣之物与亵渎之物混在一起而亵渎神圣之物的人,就是那种一开始接受并承认它们,后来又倒退并否认的人。
在童年早期和少年时代对这些事物的接受和承认不在讨论中;每个基督徒都是这样。这不是亵渎,因为那时他们不是出于任何理性和自由,也就是出于意愿以理解力来接受并承认属于信和仁的神圣事物,只是凭记忆出于对教师的信赖而接受的。如果他们照着这些原则生活,那么这种生活是出于一种盲目的顺从。然而,当人随着逐渐长大成熟而进入自己的理性和自由中时,他若承认真理并照之生活,后来又否认它们,就会将神圣之物与亵渎之物混在一起,从一个人变成前面所描述的那种怪物。相反,如果人从他到了理性和自由,也就是自主的年龄之时起,甚至在童年早期就处于邪恶,但后来承认信之真理并照之生活,那么只要保持在其中,他就不会将两者混在一起。因为那时主会把他以前生活的邪恶与后来生活的良善分离。这就是发生在所有悔改之人身上的事。对此,下文(279-280节)会有详述。
Faith68.(4)那些处于与仁分离之信的人由圣言中的“山羊”来表示,这一点可从马太福音所提到的那些人对仁的忽略来说明。马太福音(25:31–46)中的“山羊”和“绵羊”所表示的那些人,与但以理书8章中的“公山羊”和“公绵羊”所表示的一样,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主向绵羊列举了仁爱的行为,经上说,他们做了这些行为;主同样向山羊列举了这些行为,但经上说,他们没有做这些行为;后者因此被定罪。那些处于与仁分离之信的人忽略行为,是因为他们否认行为与救恩或教会有任何关系;当由行为构成的仁以这种方式被抛弃时,信也就落空了,因为信出于仁;当既没有仁,也没有信时,就有了诅咒。如果这段经文中的山羊表示一切恶人,那么经上就会列举他们所做的一切恶事,而不是他们没有做的一切仁爱行为了。这些人也由撒迦利亚书和以西结书中的“公山羊”来表示:
我的怒气向牧人发作,我必察罚公山羊。(撒迦利亚书10:3)
以西结书:
看哪,我要在羊与羊中间、公绵羊与公山羊中间施行审判。你们吃了美好的草场,还以为小事吗?剩下的草,你们竟用蹄践踏了;你们用角拥挤一切瘦弱的羊,直到使它们四散。所以我必拯救我的群羊不再作猎物。(以西结书34:17–18, 21–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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