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28.不知道神圣之物的人是不会如此亵渎它们的,因为不知道它们的人不可能首先承认它们,然后又否认它们。这意味着那些在基督教界之外,对主及其救赎和拯救一无所知的人当拒绝接受这种神圣的信仰,甚至出言反对它时,不会亵渎这种神圣。犹太人本身也不会亵渎它,因为他们从小就不愿接受并承认它。如果他们接受并承认了,后来又否认,情况就不同了;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只是表面上承认它,其实内心是否认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像假冒为善的人。但那些通过将神圣之物与亵渎之物混在一起而亵渎神圣之物的人,就是那种一开始接受并承认它们,后来又倒退并否认的人。
在童年早期和少年时代对这些事物的接受和承认不在讨论中;每个基督徒都是这样。这不是亵渎,因为那时他们不是出于任何理性和自由,也就是出于意愿以理解力来接受并承认属于信和仁的神圣事物,只是凭记忆出于对教师的信赖而接受的。如果他们照着这些原则生活,那么这种生活是出于一种盲目的顺从。然而,当人随着逐渐长大成熟而进入自己的理性和自由中时,他若承认真理并照之生活,后来又否认它们,就会将神圣之物与亵渎之物混在一起,从一个人变成前面所描述的那种怪物。相反,如果人从他到了理性和自由,也就是自主的年龄之时起,甚至在童年早期就处于邪恶,但后来承认信之真理并照之生活,那么只要保持在其中,他就不会将两者混在一起。因为那时主会把他以前生活的邪恶与后来生活的良善分离。这就是发生在所有悔改之人身上的事。对此,下文(279-280节)会有详述。
442.必须明白的是,仁与对主之信紧密结合,因此,信的性质决定了仁的性质。主、仁和信构成一体,就象人的生命、意愿和理解力,若将其分开,它们各自会象化为粉末的珍珠那样消亡(对此,参看362,363节);仁与信一起存在于善行中(373-377节)。由此可知,信的性质决定了仁的性质,而仁与信一起的性质决定了善行的性质。如果信声明人貌似凭自己所行的一切善皆来自主,那么此人就是这善的辅助因素,而主是它的主要因素,这两个因素在人看来是一个,然而,主要因素却是辅助因素的全部中的全部。由此可知,当人相信一切本为善之善皆来自主时,他就不会将功劳归于行为;这信在人里面被完善的程度,就是有关功劳的幻觉被主移除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人完全融入到仁爱的操练中,毫不挂念功劳,并且最终感受到仁爱的属灵快乐,然后开始厌恶邀功,视之为危害其生命之物。对那些在所从事的工作、生意和职务中,并对所交往的人公正忠实行事之人来说(参看422-424节),功劳感很容易被主清洗掉。但对那些认为通过救济施舍才能获得仁爱之人来说,这种功劳感很难被除去;因为他们在做这些事时,心里渴望回报,起初是公开地,后来则是暗地里地,并寻求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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