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治 #174

174.⑸表面上看,

174.⑸表面上看,人于外在被主引领和教导,似乎是他在被自己引领和教导。这一切发生于人的外在,而非内在。没有人知道主如何于人的内在引领和教导他,就像没有人知道灵魂如何运作,使得眼睛能看见,耳朵能听见,口舌能说话,心脏能泵血,肺脏能呼吸,胃能消化,肝胰能调节,肾脏能分泌,以及其它不计其数的事一样。这些事没有进入人的意识和感觉。主在心智的内在物质和形式中所做的事也是这样,而这些事更是无限多。主在这一领域的运作没有向人显明,但无数效果,以及产生这些效果的一些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就是人与主同在于其中的外在;由于外在与内在构成一体,事实上,它们连贯于一个系列,所以主只能根据通过人自己的努力而于外在所实现的安排而在内在作出安排。

众所周知,表面上看,人貌似凭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人人都能看出,没有这种表象,人不会有意愿或理解力,因而不会有情感或思维,也不会接受来自主的任何良善和真理。既然如此,那么可推知,没有这种表象,就没有关于神的理性概念,也没有仁和信,因而没有改造和重生,从而没有救赎。由此清楚可知,主将这种表象赐给人,是为了所有这些功用,尤其是为了人可以有接受和回应的能力,主由此可以与人结合,以及人与主结合;人通过这种结合能活到永远。这就是此处所理解的表象的含义。


真实的基督教 #313

313.就属世之义而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与淫乱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奸淫(444-460节);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