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57.以下理性观点会证明,人唯独靠主,而不是凭他自己活着:
①独一的本质,独一的物质和独一的形式是存在的,被造的一切本质、物质和形式皆来自于此。
②这独一的本质、物质和形式,就是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与人里面的爱和智慧有关的一切皆来自这个源头。
③这也是与一切事物有关的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
④这些就是生命,这生命是一切事物的生命和生命的一切事物的源头。
⑤此外,这绝对的独一无二者就是全在、全知和全能。
⑥这绝对的独一无二者就是永恒之主,或耶和华。
①独一的本质,独一的物质和独一的形式是存在的,被造的一切本质、物质和形式皆来自于此。这在《圣爱与圣智》(44-46节)已经说明;该书的第二部分说明:来自主且主在其中的天使天堂的太阳就是那一切受造物所来自的独一物质和形式,再没有什么东西,也不可能有什么东西来自那太阳。第三部分说明,一切事物都照着层级通过衍生或发展来自那太阳。
基于理性,谁不明白并承认,独一的本质是存在的,它是一切本质的源头,或独一的存在是存在的,它是一切存在的源头?若不通过某种存在,有什么东西能够显现?若不是存在本身,一切存在所来自的存在算什么呢?凡是存在本身者,也都是独一的存在和存在本身。既然这是真的(并且出于理性,每个人都明白并承认,或能明白并承认这是真的),那么除了这为神性本身和耶和华的存在,是拥有存在和显现的一切事物的全部之外,还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当说一切事物所来自的独一物质是存在的时,情况也是这样。由于没有形式的物质什么也不是,所以还可推知,一切事物所来自的独一形式是存在的。我在本书已经解释,天使天堂的太阳就是这独一物质和形式,还解释了这本质、物质和形式如何在受造物中呈现多样性。
②这独一的本质、物质和形式,就是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与人里面的爱和智慧有关的一切皆来自这个源头。这在《圣爱与圣智》一书也已充分说明。凡在人里面看似活着的东西都与他的意愿和理解力有关;基于理性,谁都明白并承认,这二者构成人的生命。除了“这是我的意愿,这是我的理解”,也就是说“这是我所爱的,这是我所思考的”以外,生命里面还有其它东西吗?由于被爱的,就被意愿,被理解的,就被思考,所以意愿的一切都与爱有关,理解力的一切都与智慧有关。既然爱和智慧无法从人自己,只能从那为爱本身和智慧本身者存在于人里面,那么可推知,这一切来自永恒之主,也就是耶和华。否则,人就会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因而是永恒之神;人类理性本身对这种想法会感到不寒而栗。若不从某个在先的源头,有什么东西能够存在呢?而这在先的源头,若不从某个更在先的源头,因而最终从本身就存在的一个首先者,能够存在吗?
③同样,这也是与一切事物有关的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凡拥有理性的人都接受并承认,神是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一切良善和真理都来自祂。事实上,良善和真理不可能来自其它任何源头,只能来自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凡理性之人一听到这一点就会承认。如果继续说,当人正被主引导时,与他的意愿和理解力,或爱和智慧,或情感和思维有关的一切都与良善和真理有关,那么可推知,这样一个人所意愿和理解的一切,或他的爱和智慧的一切,或他的情感和思维的一切都来自主。这就是为何在教会,人人都知道,凡来自人的良善和真理都不是良善和真理本身,唯独来自主的东西才是。由于这是真理,所以可推知,这样一个人所意愿和思考的一切皆来自主。后面(285-294节)我们会看到,就连恶人也不能从其它任何源头意愿和思考。
④这些就是生命,这生命是一切事物的生命和生命的一切事物的源头。这在《圣爱与圣智》已充分说明。此外,人类理性一听到下面的话,就会接受并承认,即:人的整个生命属于他的意愿和理解力,因为如果这些被拿走,他就不再存活;或也说,人的整个生命属于他的爱和思维,因为如果这些被拿走,他就不再存活。既然人里面的意愿和理解力的一切事物,或爱和思维的一切事物都来自主,那么可推知,他生命的一切事物都来自主。
⑤此外,这绝对的独一无二者就是全在、全知和全能。每个基督徒基于他的教义,以及每个外邦人基于他的理性都承认这一点。这也是为何每个人,无论他在哪里,都会认为主在他所在的地方,向神祷告如同神与他同在一样。由于每个人都如此认为和如此祷告,所以可推知,人唯一能想到的是,神无处不在,因而是全在的。这同样适用于祂的全知和全能。因此,凡从心里向神祷告的人都祈求祂引导自己,因为祂能引导。所以,在这种时候,每个人都承认神性全在,全知和全能;如此承认是因为他将脸转向主,于是这真理就从主流入。
⑥这绝对的独一无二者就是永恒之主,或耶和华。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我解释了,神在本质和位格上都为一,这神就是主;还解释了,被称为耶和华父的神性本身就是永恒之主;神性人身就是从祂的永恒神性成孕并生在世界上的圣子,神性发出则是圣灵。之所以采用绝对的独一无二者这种表述,是因为如前所述,永恒之主,或耶和华,是生命本身,祂是一切事物所来自的爱本身和智慧本身,或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主从祂自己,而非从无创造了一切事物,这一点可见于《圣爱与圣智》一书(282-284, 349-357节)。由此可以通过理性证实这一真理:人唯独被主引领和教导。
288.在圣言中,经上经常提及“律法”。有必要解释一下“律法”的严格意义、广泛意义和最广泛的意义分别是什么。严格来说,律法是指十诫,广泛意义来说,是指摩西颁给以色列人的律例,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是指整部圣言。众所周知,严格来说,律法是指十诫。广泛来说,律法是指摩西颁给以色列人的条例。这一点从从具体条例明显看出来,其中每一条在出埃及记中都被称为一条“律法”,如利未记:
这是赎愆祭的条例。(利未记7:1)
这是平安祭的条例。(利未记7:7,11)
这是素祭的条例。(利未记6:14)
这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和平安祭的条例。(利未记7:37)这是走兽和飞鸟的条例。(利未记11:46)
这条例是为生育的妇人,无论是生男生女。(利未记12:7)
这是大麻风的条例。(利未记13:59; 14:2, 32, 54, 57)
这是患漏症和梦遗之人的条例。(利未记15:32)
这是疑恨的条例。(民数记5:29,30)
这是拿细耳人的条例。(民数记6:13,21)
这是洁净的条例。(民数记19:14)
关于红母牛的条例。(民数记19:2)
有关立王的条例。(申命记17:15-19)
事实上,整个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申命记31:9,11,12,26;以及新约,如路加福音2:22; 24:44;约翰福音1:45;7:22, 23; 8:5等)。
保罗所说的遵行律法就是指这些条例,在那里他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3:28)。这一点从接下来的内容很明显地看出来,如他对彼得所说的话,他责备彼得犹太化(加拉太书3:11-19),当时他在一节中三次说: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拉太书2:14,16)。最广泛来说,律法是指整部圣言。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稣说,你们的律法上岂不是写着,你们是神吗?(约翰福音10:34)
这话在诗篇(82:6)也说过。
众人回答说,我们听见律法上有话说,基督是永存的。(约翰福音12:34)
这话在诗篇(89:29;110:4)、但以理书(7:14)也说过。
这要应验他们律法上所写的话,他们无故地恨我。(约翰福音15:25)
这话在诗篇(35:19)也说过。
法利赛人说,官长岂有信他的呢?但这些不明白律法的百姓……(约翰福音7:48,49)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加福音16:17)
在上述经文中,律法均表示整部圣经。大卫诗篇中还有上千条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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