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治 #136

136.⑶没有人能因

136.⑶没有人能因威胁或惩罚被改造,因为它们强迫人。人们都知道,外在不能强迫内在,但内在能强迫外在。人们也知道,内在如此厌恶外在的强迫,以致它转身离去。人们可能还知道,外在的快乐会引诱内在去同意和喜爱;或许又知道,一个被迫的内在和一个自由的内在是有可能存在的。人们虽知道这一切,但它们仍需说明;因为有许多要点一经听闻,就被发觉是这样,从而得到肯定;但它们若没有同时被理性证实,可能会被谬论反驳或动摇,最终遭到否认。因此,刚才所说的这些众所周知的要点必须再次予以讨论,并被理性证实。

第一点:外在不能强迫内在,但内在能强迫外在。谁能被强迫去相信和热爱呢?当人认为事情不是这样时,他不能被迫相信,只能被迫认为事情是这样;人不能被迫热爱,只能被迫意愿他所不愿的;因为信属于思维,爱属于意愿。然而,外在可以强迫内在不去说国家法律、生活道德和教会神圣的坏话。在这种情况下,内在可以被威胁和惩罚强迫;此外,它的确被如此强迫,并且应当如此。然而,严格来说,这内在不是人类的内在,而是人与动物共有的一个内在;动物能被强迫。人类的内在住在这动物的内在之上。此处所指的,正是这种人类内在,它无法被强迫。

第二点:内在如此厌恶外在的强迫,以致它转身离去。这是因为内在想要处于自由,并热爱自由,因为自由属于人的爱或生命,如前所示(73节)。所以,当自由感觉自己被强迫时,可以说就会退回到它自己里面,并转身离去,视强迫为它的仇敌。构成人生命的爱被激怒,使人认为他在这方面不自主,因而没有过自主的生活。人的内在具有这种性质来源于主的圣治律法,即:人要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由此清楚可知,通过威胁和惩罚强迫人敬拜神是有害的。然而,在宗教信仰方面,有些人愿意被强迫,有些人不愿意。在这方面愿意被强迫的人,大多是天主教徒;但这适用于那些其敬拜没有内在实质,都是表面的人。不愿意被强迫的人,大多是英国国教教徒,或圣公会教徒;结果,他们的敬拜里面有一种内在实质,他们表面上所做的出自他们的内在。在宗教信仰方面,他们的内层在属灵之光中看似亮云;而在这方面,前者的内层在天堂之光中看似乌云。在灵界,我被允许看见这两种表象;等死后进入灵界,凡想看见它们的人都会看到。此外,强制敬拜会把邪恶关起来,以致它们隐藏起来,就像埋在灰烬中的木屑里的火,这火不断阴燃和蔓延,直到燃烧起来。而非强制的自发敬拜不会把邪恶关起来,故就像快速燃烧,然后熄灭的火。这一切清楚表明,内在如此厌恶强迫,以致它转身离去。内在能强迫外在,因为内在就像主人,外在就像仆人。

第三点:外在的快乐会引诱内在去同意和喜爱。快乐有两种,即:理解力的快乐和意愿的快乐。理解力的快乐也是智慧的快乐,意愿的快乐也是爱的快乐,因为智慧属于理解力,爱属于意愿。由于身体及其感官的快乐,也就是外在的快乐,与属于理解力和意愿的内在的快乐行如一体,所以可推知,正如内在如此厌恶外在的强迫,以至于转身离去,它也会自动转向外在的快乐,甚至面对它。这就给理解力部分带来同意,给意愿部分带来爱。

在灵界,所有小孩子都是通过快乐迷人的东西被主引入天使的智慧,并通过天使的智慧被引入天堂之爱;首先通过家里的美丽物体和花园里的迷人事物;然后通过属灵事物的代表,这些代表以快乐影响他们心智的内层;最后通过智慧的真理,进而通过爱之良善。因此,孩子们通过在其适当次序中的快乐被引导:首先通过对理解及其智慧的快乐;最后通过变成他们生命之爱的意愿之爱的快乐;通过快乐进入的其它一切事物都从属于这爱。

事情之所以这样发生,是因为理解力和意愿的一切,在通过内在之物形成之前,必须先通过外在之物形成。事实上,理解力和意愿的一切首先通过经由身体感官,尤其经由视觉和听觉进入之物形成。一旦最初的理解力和最初的意愿成形,内在思维就会视它们在自己的思维之外,要么与它们结合,要么与它们分离。如果它们令它快乐,它就与它们结合;否则,它就与它们分离。

必须清楚认识到,理解力的内在不会与意愿的内在结合,而是意愿的内在与理解力的内在结合,所以结合是相互的。但这一切是由意愿的内在实现的,丝毫不是由理解力的内在实现的。这就是为何人不能通过唯信被改造,只能通过为自己构建信的意愿之爱被改造。

第四点:一个被迫的内在和一个自由的内在是有可能存在的。一个被迫的内在可能存在于那些只处于外在敬拜,未处于内在敬拜的人里面,因为他们的内在就在于思想并意愿凡外在所要求的东西。这就是那些敬拜人,无论活人死人,因而敬拜偶像,并且其信仰基于神迹之人的状态。他们所拥有的唯一内在同时也是外在之物。一个被迫的内在也有可能存在于那些处于内在敬拜的人里面。它可能是一种被惧怕强迫的内在,也可能是一种被爱强迫的内在。那些出于对地狱及其火的折磨的一种惧怕而进行敬拜的人就拥有一种被惧怕强迫的内在。然而,这种内在不是前面(103-105, 110—111, 120, 130节)所提到的那种内在思维,而是一种外在思维,在此被称为“内在”,是因为它属于思维。前面所论述的内在思维不可能被任何惧怕强迫;但它能被爱和对失去爱的一种惧怕强迫。从真正意义上说,对神的惧怕不是别的。被爱和对失去爱的惧怕强迫就是自我强迫。下面(145-149节)会看到,自我强迫不违背自由和理性。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35

SS35.在《新耶路

SS35.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28节)中我已说明,旧约中的众先知代表圣言方面的主,并由此表示取自圣言的教会教义,众先知因此被称为“人子”。由此可知,通过他们所遭遇和承受的各种事,他们代表犹太人向圣言字义所施的暴行。因此,先知以赛亚被吩咐:

解掉他腰间的麻布,脱下他脚上的鞋,露身赤脚行走三年。(以赛亚书20:2–3)

先知以西结被吩咐:

使理发匠的剃刀,剃过他的头和他的胡须,将三分之一在城中间焚烧,将三分之一用剑砍碎,将三分之一任风吹散;要取几根头发包在衣襟里,最后把它们扔在火中间焚烧。(以西结书5:1–4)

由于“先知”代表圣言,因而表示取自圣言的教会教义,如前所述,还由于“头”表示来自圣言的智慧,所以“头发和胡须”表示真理的最外在形式。正是由于这种含义,任何人使自己秃头,或看上去秃头,都是一种极其悲痛的标志,也是一种奇耻大辱。正是因为这个而非其它原因,该先知剃去头发和胡须,以代表犹太教会在圣言方面的状态。也正是因为这个而非其它原因,戏称以利沙秃头的四十二个童子被两只母熊撕裂(列王纪下2:23–24)。因为如前所述,“先知”代表圣言,“秃头”表示没有一个最外在意义的圣言。

下一章(49节)我们会看到,“拿细耳人”代表最外在形式上的主的圣言,这就是为何他们被吩咐让头发生长,一根也不可剃去。此外,在希伯来语,“拿细耳”实际上表示头发。经上还吩咐,大祭司不可剃头(利未记21:10);一家之主也不可剃头(利未记21:5)。

这就是为何秃头对他们来说是奇耻大辱,这从下列经文明显看出来:各人头上光秃,各人胡须剃净。(以赛亚书15:2; 耶利米书48:37)

各人脸上羞愧,各人头上光秃。(以西结书7:18)

头都光秃,肩都磨破。(以西结书29:18)

我必使众人腰束麻布,各人头上光秃。(阿摩司书8:10)

为你所喜爱的儿子,你要剃头,使你的头光秃,要大大地光秃,因为他们都必流亡而离开你。(弥迦书1:16)

此处“使头光秃,大大地光秃”表示最外在形式上的圣言真理。一旦它们被歪曲,如犹太人所行的那样,整部圣言都会被毁,因为圣言的最外在形式是圣言的倚靠和支撑。事实上,圣言中的每个字对它的属天和属灵真理来说,都是一种倚靠和一种支撑。由于“头发”表示圣言最外在形式上的真理,所以在灵界,凡轻视圣言,歪曲它的字义之人,看上去都是秃头;而那些尊重并热爱圣言的人,则拥有漂亮的头发。关于这个主题,可参看下文(4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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