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7章 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不可被外在手段或力量强迫去思考和意愿,因而去相信和热爱宗教的事,但要引导自己并有时强迫自己如此行
129.圣治的这条律法从前两条律法可推知,即:人要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71-99节);人要凭自己,然而靠着主如此行,因而貌似凭自己如此行(100-128节)。由于被强迫是不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是不出于自己,而是出于不自由,出于别人,所以圣治的这条律法在顺序上排在前两条之后。此外,人人都承认,强迫任何人去思考他所不愿思考的,去意愿他的思维禁止他所意愿的,因而去相信他所不相信的,完全相信他所不愿相信的,或去爱他所不爱的,完全去爱他所不愿去爱的,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人的灵或心智在思考、意愿、相信和爱上拥有完全的自由。它拥有这种自由,是由于来自灵界、没有强迫的流注(因为人的灵或心智就在灵界),而不是由于来自自然界的流注,后一种流注只有在与属灵流注一致行动时才被接受。
一个人可能会被强迫说,他思想、意愿、相信并热爱宗教的事;但他不会思想、意愿、相信并热爱它们,除非它们成为其情感和由此而来的理性的事,或这不是他真正思想、意愿、相信和热爱的事。一个人也有可能被强迫去说赞成宗教的话,并照着宗教去行动;但他不能被强迫出于对宗教的信仰在思维上赞成它,或出于对宗教的热爱在意愿上赞成它。此外,在捍卫公义和公平的国度,每个人都被强迫不去说反对宗教的话,不去做反对宗教的事;然而,没有人能被强迫在思维和意愿上赞成它。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由去与地狱一致思考,并意愿赞成它,同样有自由在思维和意愿上赞成天堂。然而,理性会告诉我们地狱是何性质,天堂是何性质,等待这一个的命运是什么,等待那一个的命运又是什么。正是基于理性,意愿才拥有选择和决定的能力。
由此可见,外在无法强迫内在。然而,强迫的事有时也会发生,我需要按下列顺序说明,这种事是有害的:
⑴没有人能因神迹奇事被改造,因为它们强迫人。
⑵没有人能因异象或与死者交谈被改造,因为它们强迫人。
⑶没有人能因威胁或惩罚被改造,因为它们强迫人。
⑷没有人能在缺乏理性和自由的状态下被改造。
⑸自我强迫不违背理性和自由。
⑹外在人必须通过内在人被改造,反过来不行。
199.主在世间时藉着对应说话,也就是说,祂的话既是属世的,也是属灵的。这一点从祂的比喻就能看出来。其中每句话都具有属灵之义。以十个童女的比喻为例。祂说:
天国好比十个童女拿着灯,出去迎接新郎。其中有五个是聪明的,五个是愚拙的。愚拙的拿着灯,却没有带油。聪明的拿着灯,又预备油在器皿里。新郞迟延的时候,她们都打盹睡着了。半夜喊声说,看哪,新郎来了,快出去迎接他。然后,那些童女就都醒来收拾灯。愚拙的对聪明的说,请分点油给我们,因为我们的灯要灭了。聪明的回答说,恐怕不够你我用的,不如你们自己到卖油的那里去买吧。她们去买的时候,新郎到了。那预备好了的,同祂进去赴婚筵,门就关了。最后,其余的童女也来了,说,主啊,主啊,给我们开门。他却回答说,我实在告诉你们,我不认识你们。(马太福音25:1-12)
人若不知道圣言具有属灵之义,也不知道属灵之义的性质,就不会明白这些细节中的每一个具有属灵之义,因而是圣洁的。就属灵之义而言:“天国”表示天堂和教会;“新郎”表示主;“婚筵”表示主藉着爱之善和信之真而与天堂并教会的婚姻;“童女”表示那些组成教会的人;“十”表示全部;“五”表示部分;“灯”表示属于信的事物;“油”表示属于爱之善的事物;“睡”和“醒”表示人在世属世的生命和死后属灵的生命;“买”表示为自己获取;“到卖油的那里去买”表示死后从别人那里为自己获取爱之善;由于那时,爱之善再也无法获取,所以,尽管她们拿着灯和买来的油来到婚筵的门口,但新郎还是对她们说:“我不认识你们”;这是因为在世的生命结束后,人仍保持在世时的生活方式。由此清楚可知,主只通过对应说话,因为祂通过自己里面的神性说话,这神性是祂的。由于“童女”表示那些组成教会的人,故在圣言的先知书中,经上多次提及锡安、耶路撒冷、犹大和以色列的童女、女儿或女子。因为“油”表示爱之善,所以教会的一切圣物都用油来膏。其它比喻以及主所说的一切话也一样。因此,主说,祂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翰福音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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