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治 #111

111.⑶只要外在人

111.⑶只要外在人中的邪恶没有被移走,内在人就无法从恶欲中洁净,因为这些外在邪恶形成阻碍。这一点从前面所述(106-110节)可推知,即:人的外在思维的性质取决于其内在思维的性质;两者就像不仅一个在另一个里面,还源于另一个的两样事物那样彼此一致;因此,不移走另一个,就无法移走这一个。来自一个内在原因的一切外在事物,来自一个在先之物的一切在后之物,以及来自一个原因的一切结果都是如此。

由于欲望及其狡诈构成恶人的内在思维,这些欲望的快乐及其诡计构成他们的外在思维,后者和前者被联结在一起,如同一体,所以可推知,只要外在人中的邪恶没有被移走,内在人就无法从恶欲中洁净。要明白的是,人的内在意愿就在欲望之中,内在理解力在狡诈之中,外在意愿在欲望的快乐之中,外在理解力在来自狡诈的诡计之中。谁都能看出,欲望及其快乐构成一体,狡诈和诡计构成一体;而且这四者在一个系列中,可以说一起构成一捆。由此再次清楚看出,由欲望构成的内在只有通过移走由邪恶构成的外在才能被除去。欲望通过它们的快乐产生邪恶;但是,一旦邪恶被认为是可容许的(当意愿和理解力都同意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快乐和邪恶就会构成一体。人们都承认,这种同意等同于行为;这就是主说这些话的意思:

凡看见别人的妻子或女人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通奸了。(马太福音5:28)

其它邪恶也一样。


圣爱与圣智 #406

406.(9)经过这

406.(9)经过这三次结合,爱或意愿享有生命的感觉和生命的活力。没有理解力的爱,或没有理解力的思维的爱之情感,在身体里面既不能感觉,也不能行动;因为没有理解力的爱如同瞎子,没有思维的情感如同在幽暗中。事实上,理解力是爱用来看见的光。此外,理解力的智慧来自从显为太阳的主发出的光。因此,既然没有理解力之光,意愿之爱什么也看不见,是瞎眼的,那么可推知,没有理解力之光,甚至连肉体感官也是瞎眼和迟钝的,不仅视觉和听觉如此,其它感觉也是如此。其它感觉也是如此,是因为对真理的一切感知都属于理解力中的爱,如前所示,肉体感官都从其心智感知中获得自己的感知。

这同样适用于身体的一切行为。因为源于没有理解力的爱的行为就像人在黑暗中的行为,这时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因此,这种行为没有聪明或智慧的东西在里面,不能被称为有生命的行为,因为行为从爱中获得它的存在,从聪明中获得它的品质。此外,良善通过真理拥有自己的一切能力。所以,良善在真理中并因此通过真理起作用;良善属于爱,真理属于理解力。由此可见,爱或意愿经过这三次结合(参看404节),开始享有生命的感觉和生命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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