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治 #106

106.⑵人的外在思

106.⑵人的外在思维的性质取决于其内在思维的性质。人从头到脚的性质都取决于他的生命之爱的性质,这在前面已经说明。因此,必须在此说一说人的生命之爱;因为在这一点说清楚之前,对于与其感知一起构成人内在的情感,以及与其思维一起构成他外在的情感快乐,我无话可说。爱多种多样,但其中有两种爱,即天堂之爱和地狱之爱,就像领主和国王。天堂之爱就是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地狱之爱则是自我之爱和尘世之爱。这两种爱就像地狱和天堂一样彼此对立,因为那些陷入自我之爱和尘世之爱的人只对自己怀有善愿,而那些处于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的人则对所有人怀有善愿。这两种爱是人的生命之爱,但具有多样性。天堂之爱就是那些被主引导之人的生命之爱,地狱之爱则是那些被魔鬼引导之人的生命之爱。

不过,任何人的生命之爱,若没有被称为情感的衍生物,是无法存在的。地狱之爱的衍生物是对邪恶和虚假的情感,严格来说,这些情感是欲望。天堂之爱的情感是对良善和真理的情感,严格来说,这些情感是热切的渴望。地狱之爱的情感,或严格来说欲望,和邪恶一样多;天堂之爱的情感,或严格来说热切的渴望,和良善一样多。爱住在自己的情感中,就像领主住在自己的领地上,或国王住在自己的王国中。这些爱对心智的事物,也就是对人的意愿和理解力的事物,因而对身体的事物享有统治权或主权。生命之爱通过它的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感知,以及情感的快乐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统治整个人:通过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感知统治他心智的内在,通过情感的快乐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统治他心智的外在。


真实的基督教 #299

299.就属天之义而

299.就属天之义而言,“妄称神之名”表示主针对法利赛人所说的话: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马太福音12:31,32)
“亵渎圣灵”表示亵渎主之人身的神性和圣言的神圣。在属天或至高之义上,“耶和华神的名”表示主的神性人身,这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稣说:“父啊!荣耀祢的名。”有声音从天上来,说:“我已经荣耀了我的名,还要再荣耀” 。(约翰福音12:28)
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我必成就,叫父因儿子得荣耀。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我必成就。(约翰福音14:13,14)
这也是主祷文中“尊祢的名为圣”(马太福音6:9)的属天之义,同样是《出埃及记》(23:21)、《以赛亚书》(63:16)中之“名”的属天之义。因为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如马太福音12:31,32所述),这就是此诫命的属天之义,它后面还加了一句:“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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