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8.至于性质不同于天使和人类的宇宙其它事物,也就是人类之下动物界中的事物,动物之下植物界中的事物,以及植物之下矿物界中的事物,也是神-人的神性之爱与神性智慧的接受者;这一点还不能解释清楚。因为必须先详细说一说生命的层级和生命接受者的层级。与这些事物的结合取决于它们的功用;因为良善的功用若不通过与神的一种类似结合,就没有其它任何起源,而这种结合照着层级而不同。该结合在下降的过程中逐渐具有这种性质:由于它里面没有任何理性元素而不再有任何自由元素,因而不再有任何生命的迹象存留其中,但它们仍是接受者。它们因是接受者,故也是起反作用的;因起反作用,故为盛纳的容器。至于与非良善的功用的结合,等到论述邪恶的起源时,我们再予以讨论。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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