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24.(19)在理解力里面并被理解力玷污的爱变得属世、感官和肉体化。与属灵之爱分离的属世之爱是属灵之爱的对立面。原因在于,属世之爱就是对自我的爱和对世界的爱,而属灵之爱是对主的爱和对邻舍的爱;对自己和世界的爱向下、向外观看,而对主的爱向上、向内观看。因此,当属世之爱与属灵之爱分离时,它就无法被提升到人的自我之上,仍沉浸在自我之中,并照着它热爱自我的程度而深陷其中。这时,如果理解力上升,并通过天堂之光看见诸如属于智慧的那类事物,这属世之爱就会把智慧拽回来,在它的自我里面与智慧结合,在那里要么弃绝智慧事物,要么歪曲它们,要么把它们放在自己周围,以便为了名声而谈论它们。
属世之爱怎样能通过层级上升,并变得属灵和属天,就怎样能通过层级下降,变得感官和肉体化。它甚至会下降到喜欢统治的地步,但不是出于对功用的爱,只是出于对自己的爱。正是这种爱被称为魔鬼。那些陷入这种爱的人,能像那些处于属灵之爱的人一样说话和行动;但他们如此行要么是出于记忆,要么是出于一种独自被提升到天堂之光的理解力。然而,他们的所言所行,好比表面亮丽,里面却完全腐烂的水果;或好比外壳完好,里面完全被虫蛀空的杏仁。
在灵界,人们将这类言行称为幻想;在那里,被称为塞壬的淫妇就利用幻想装出美丽的样子,穿上体面的衣服;然而,当这些幻想被驱散时,她们看上去就像幽灵;那些伪装成光明天使的人还像魔鬼。因为当肉体之爱把它的理解力从高处拉回来时,如当人独自一人,照自己的爱思考时的情形,他就会思想反对神,支持自然;反对天堂,支持世界;反对教会的真理和良善,支持地狱的邪恶和虚假;因而反对智慧。
由此可以看出那些被称为肉体人的人是何性质。他们在理解力方面不是属肉体的,但在爱方面是。也就是说,他们当着其他人的面谈论时,在理解力方面不是属肉体的;但他们在灵里自言自语时,却是属肉体的。他们因在灵里具有这种性质,故死后在爱和理解力两方面变成被称为肉体灵的灵人。那些在世上出于对自己的爱而拥有一种极强烈的统治欲,同时在理解力的提升上又超越其他人的人,此时其身体看上去就像埃及木乃伊,其心智则又粗俗又愚蠢。如今在这个世界上,有谁知道这爱本身竟具有如此性质呢?不过,还有一种出于对功用的爱而对统治的爱,但不是出于为了自己而对功用的爱,仅仅是出于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功用的爱。区分这两种爱是很困难的,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像天堂与地狱之间的区别一样(对统治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爱之间的区别可见于《天堂与地狱》一书,551-565节)。
注:塞壬,古希腊传说中半人半鸟的女海妖,惯以美妙的歌声引诱水手,使他们的船只或触礁或驶入危险水域。
721.“地上的居民喝醉了她淫乱的酒”表因那些在天主教的人对圣言的玷污而在属灵之事上的疯狂。“喝醉了她淫乱的酒”表示因对圣言真理的歪曲,在此因他们的玷污而属灵之事上的疯狂;“酒”表示圣言的神性真理(316节),“淫乱”表示对它的歪曲和玷污(134,620,632,635节)。因此,“喝醉了酒”表示在属灵之事的疯狂; “地上的居民”表示教会中的人,如前所述(11:10,12:12,13:13,14,14:6);但在此表示那些在天主教的人,教会并不在那里,因为他们不靠近主,也不读圣言,还祈求死人(参看718节)。“喝醉了酒”表示在属灵之事上的疯狂,这一点无需从圣言中的其它经文来证实也能看出来;不过,鉴于许多人看不到这一点,因为他们读圣言时,对圣言的细节不作属灵的思考,只作感官,也就是物质的思考,所以我从圣言引用一些经文,以证实“喝醉了酒”表示在属灵之事,也就是神学之事上的疯狂:
他们醉了,却非因酒;他们东倒西歪,却非因烈酒。(以赛亚书29:9)
你这困苦却非因酒而醉的,要听我言。(以赛亚书51:21)
巴别素来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列族喝了她的酒,就癫狂了。(耶利米书51:7)
巴别必嗤笑;他们火热的时候,我必为他们设摆酒席,使他们沉醉,好叫他们快乐,睡了长觉,永不醒起。(耶利米书51:37,39)
巴比伦倾倒了,倾倒了,因她叫列族喝她邪淫的酒。(启示录14:8 ; 18:3)
各坛都要盛满了酒;看哪,我必使这地的一切居民,君王,祭司,先知,都酩酊大醉。(耶利米书13:12,13)
你必酩酊大醉,满有愁苦,喝干毁灭与荒凉的杯。(以西结书23:32,33)
以东的女儿哪,这杯也必传到你那里;你必喝醉,以致露体。(耶利米哀歌4:21)
你也必喝醉。(那鸿书3:11)
你们要喝,且要喝醉,要呕吐,且要跌倒,不得再起来。(耶利米书25:27)
祸哉,那些在自己眼里有智慧,在自己面前聪明的人;祸哉!那些饮酒的英雄,以能力调烈酒的人。(以赛亚书5:21,22)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19:11-12,14; 24:20; 28:1,3,7-8;56:12;耶利米书23:9-10;耶利米哀歌3:15;何西阿书4:11-12, 17-18;约珥书1:5-7;哈巴谷书2:15;诗篇75:8;107:27)。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