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79.人们都知道人和一切生物都有生命之热在里面,却不知道它的起源。每个人都是基于猜测来谈论它,因此在那些对属世事物与属灵事物的对应关系一无所知的人当中,有的将它的起源归因于太阳的热,有的归因于太阳粒子的活动,有的归因于生命本身;但他们不知道何为生命,所以就满足于纯粹的谈论。另一方面,人若知道爱及其情感与心脏及其衍生物存在一种对应关系,就会知道,生命之热的起源是爱。因为从主所在的属灵太阳发出的爱就像热,也被天使感觉为热。这属灵之热本质上是爱,通过对应流入心脏及其血液,并把热赋予它,同时使它充满活力。
人们知道,一个人会随着他的爱及其强烈程度而逐渐发热,或变得温暖,就像着了火;随着爱减弱的程度而变得无精打采和冷淡,因为他感受并看到了这热。爱可通过周身的热被感觉到,通过脸上的红晕被看到。另一方面,爱的消亡可通过身上的寒冷被感觉到,通过脸色苍白被看到。正因爱是人的生命,所以心是他生命最初和最终的容器。此外,由于爱是人的生命,灵魂通过血液来维持它在身体中的生命,所以在圣言中,血被称为灵魂(创世记9:4; 利未记17:14)。接下来将解释灵魂的各种含义。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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